【政策解读】《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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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7
  • 来源: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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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案》修订原因

原《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穗府办〔2014〕35号)于2014年7月发布,为我市应对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降低了燃气突发事件给社会和群众带来的生命和财产伤害。但随着我市体制改革的推进与完成,原预案一些职能部门的名称、职责和分工已经产生变化,存在衔接不上、界线不明、响应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避免出现燃气突发事件过程中指挥不畅、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7月4日颁布实施。现就该预案解读如下:

二、《预案》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91号)精神,结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同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对原《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三、《预案》主要修订内容

(一)《预案》整体结构不变

原《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预防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共八个部分,在2014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预案》中未做大的调整,仍保留了原有的八个部分。

(二)更新成员单位和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各部门体制改革后的名称和职能转变情况,完善、修改了各成员单位的名称和职责分工。重点对涉及职能合并、转变的成员单位如:市市场监管局(原市质监局)、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等依据新的编制体制改革后的名称、职能和职责进行了调整;

原市应急办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厅转移至市应急管理局;原需上报市应急办的事项更改为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根据市财政局职能调整,市财政局作为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而不再担任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

增加了燃气突发事件所在地区政府的财政支付职责。

(三)优化了应急响应的相关流程

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办电〔2019〕22号穗机发368号)要求。将燃气突发事件I、II级应急处置信息报送时间从1个小时缩短到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报告,III级应急处置信息报送时间从2小时缩短到1小时,IV级应急处置信息报送时间明确为2小时内上报,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及时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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