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精神,2016年9月市民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金优惠,政府购买配齐全屋家电家具,免费提供就业培训,专业社工跟进服务等有力帮扶,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融入社会,安居乐业,实为市委、市政府惠民的一项重要政策。为延续政策,精准帮扶孤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经多方调研及意见征集,形成《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下简称《安置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且未婚的,适用《安置办法》。
三、安置途径
1.社会安置,指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孤儿成年后,通过租赁住房、购买住房等方式进入社会生活。
2.集中供养,指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儿成年后,安置到由民政部门设立的,为成年特困人员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四、社会安置
(一)流程
1.儿童福利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年满18周岁的孤儿进行评估;
2.评估认为具备适应社会安置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将申请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核实;
3.孤儿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公租房,或租住符合出租屋标准的房屋,或购买住房三种方式之一实现社会安置;
4.签订租住房屋合同或购房合同之日起,进入社会安置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
5.过渡期满,孤儿不再适用《安置办法》,符合其他政策保障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予协助申请。
(二)补贴
1.申请租赁公租房的,轮候期间可按双特困家庭补贴发放标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按双特困家庭补贴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3.每名实现社会安置的孤儿在过渡期内共可获得一笔总额为实现安置当年的上年度本市每名孤儿养育标准3倍的安置补贴,用于5年过渡期内的购置家电家具、支付住房租金、支付生活杂费、支付遇突发事件需要处理产生的费用等。孤儿在过渡期内未支出或未完全支出安置补贴,过渡期满时,儿童福利机构在安置补贴总额内核减过渡期间支出的费用后,剩余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孤儿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支配使用。
(三)帮扶
1.过渡期内按照孤儿标准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2.可获得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3.儿童福利机构社工协同实际居住地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关爱服务,帮助孤儿尽快适应社区生活;
4.落实孤儿户籍迁入住房住址,或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
(四)其他
1.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读全日制学校,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适用《安置办法》;
2.过渡期内出现意外致残,或患重大疾病的,经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核准后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停止对个人发放安置补贴。
五、集中供养
(一)年满18周岁,经诊断患精神病(含精神发育迟滞伴行为异常)的,安置到精神病院集中供养。
(二)年满18周岁,但不满60周岁的,安置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三)年满60周岁的,纳入公办养老机构特殊轮候通道,优先安置到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
六、特别说明
广州市残疾人安养院承担监护责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社会安置条件的,参照《安置办法》执行。
七、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
广州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020-83178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