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推动《条例》实施后的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必要结合巡游出租车行业实际和执法实践,合理制定《条例》中涉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职权及其裁量标准,进一步压减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空间,确保依法行政。
另外,为避免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根据交通运输部规章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优先适用的特别条款,对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条例》《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一致的情况,进一步调整和优化部分处罚职权。
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参考依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19〕2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在原有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印发施行。
四、《裁量权规定》修订情况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条例》新颁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巡游出租车行业实际和执法实践,对巡游出租车领域的具体处罚职权及其裁量标准进行调整,主要内容概况如下:
(一)新增《条例》40项处罚职权,删除《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36项处罚职权。《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对上述法规涉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职权进行调整。
(二)删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12项处罚职权,并调整3项处罚职权的表述。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不同规定,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同时考虑《条例》更符合本市巡游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实际,因此删除上述规章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不一致的12项处罚职权,同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3项处罚职权的表述,避免出现法律适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