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落实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规范开展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对《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广州市自1981年以来一直持之以恒地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截至目前,我市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约7135户,大部分为月用水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用水大户。计划用水制度的长期有效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广州市的节水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目前,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半年一次下达月度用水计划,每两个月核算一次、超计划用水实行1-3倍累进加价收费。加价收费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节水专项工作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节水公益宣传、节水器具与技术推广应用、节水载体创建和节水日常管理等。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计划用水工作的城市之一,我市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也因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先后公布实施了《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2年)、《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2010年)和《广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5年12月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有效期为5年,该规范性文件应于2020年12月前进行修订。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9﹞4号)、《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的函》,对《办法》进行提前统一修订。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对超定额用水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并可依法核减其次年用水指标。
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三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缴费期限届满尚未缴纳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后逾期九十日仍未缴纳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单位停止向该用户供水。
……
用户缴清费用后,凭缴费票据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供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缴费情况后立即通知供水单位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恢复。
4.原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5.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全文
6.《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
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
第十三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等,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用水项目情况、前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核定用水计划。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或者一年下达一次重点用水单位的月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单位。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
因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情况,重点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二)修订过程
2019年3月,市水务局就建立非居民超计划用水量复核证明报送机制分别征求相关市水投集团与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水务局共7个单位的意见。其中,市水投集团共提出4条修改意见,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0条。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我市实际情况,总结计划用水管理实践,延续原《办法》的有效做法,主要对用水计划的制定、调整、考核、超计划用水复核、加价收费和收支管理等计划用水管理环节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是保障用水计划的下达、调整和超计划用水复核的公平合理,强化可操作性,减少政务过程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办法》取消了计划用水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两类证明材料。
(一)取消用水增加合理性证明材料
《办法》第十条删除了原第(三)项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证实其用水量增加合理性的外部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改为采用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
(二)取消大部分超计划用水量复核证明材料
《办法》第十五条删除了原第(一)(二)(三)项要求用水户提供的《水表抄录勘误情况说明》、《延迟抄录水表说明》、水表《检定结果通知书》、《水表故障或损坏说明》,以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供水企业报送机制进行替代;删除了第(四)项要求提供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外部证明材料,待前述事项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共享信息系统建立运行后,即以网络核验代替。第(四)项中“军事、消防、保密”三类情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证明事项,且超计划用水量是累进加价收费的重要依据,不宜直接取消军事、消防、保密等三类证明事项,否则引致复核操作廉政风险增加,故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