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时,同现场的中小民营企业负责人亲切交谈,肯定他们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的成就。为了进一步壮大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11月13日发布了《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民营18条)。为落实民营18条中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奖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经贸科技类会展扶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工业企业产品奖励等政策,结合黄埔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主要框架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定义,明确申请本细则奖励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 区内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业务奖励。一是明确区内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按实际交易合同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多个项目的,可以累计,企业当年按照本区政策获得的所有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二是明确区内商业保理企业为区内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提供商业保理服务,按实际交易合同额的2%给予商业保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
第三章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已登记在册的,且实现营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对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外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其中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加计10%配套。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境外项目风险保险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四章 支持参加经贸科技类展会。对已登记在册的,参展年度实现营收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参加展会前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参加由国家省市商务部门、工信部门、科技创新部门组织的国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补贴金额与国家、省、市扶持合计不高于企业实际支出展位费。
第五章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采购工业企业产品奖励。明确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当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2%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工业企业的产品,且符合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购买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对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的2%给予奖励;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对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且不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封顶额:当年封顶额=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 -(该企业当年按照本区相关政策获得的经营贡献奖金额+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第六章 附则。明确申报时间、政策申请“从高不重复”原则、政策有效期等内容。
三、有关说明
(一)本细则中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是指: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本细则中的“以上”、“不高于”、“最高”、“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三)企业领取本细则奖励(补助)后10年内不得迁离本区、不得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变更统计关系、不得将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知识产权转移到区外。
(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五)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