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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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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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背景

  《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7年6月1日由区政府印发执行。为进一步强化村(社区)党组织对农村集体及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黄埔区的实际情况,修订《管理办法》。

  二、修订《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参考法规、政策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五)《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六)《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十一)《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十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十四)《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办法》

  (十五)《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十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办法》

  (十七)《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九)《广州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二十)《广州市农村会计管理办法》

  (二十一)《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二十二)《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办法》

  (二十三)《黄埔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

  三、《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十章,共九十条,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分别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党组织在农村集体的领导地位。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共四条。分别明确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各街镇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相关人员的学习交流机制,规范农村集体间的日常监管,明确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资产管理经营,共十六条。主要强化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的管理,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基建工程和服务外包等项目的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经营、工程款支付、经济合同管理、债务债权等农村集体经营管理工作及相关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章:财务会计管理,分五节,共三十九条。第一节,会计机构及管理,共六条,主要规范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机构建设和核算工作,明确会计员和出纳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继续教育等内容;第二节,会计核算管理,共六条,主要明确农村集体会计核算适用的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核算、分类及折旧管理、收益分配原则等会计核算工作;第三节,预决算管理,共三条,主要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的预决算工作;第四节,财务工作,共十九条,主要是明确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手续及相关报账要求、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大额提现及大额开支管理、会议误工补贴、外出参观学习、日常接待、工作用餐、干部报酬及各项补贴、农村集体车辆管理等工作;第五节,票据和会计档案管理,共五条,主要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票据和农村集体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征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及财产转让所得管理,共五条。分别规范农村集体各项征地补偿费、旧村改造复建安置资金、财产转让所得款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公章管理,共两条。主要规范农村集体公章管理工作,明确公章使用采用审批、登记制度。

  第七章:企业管理,共两条。主要明确农村集体企业管理人员的聘用及薪资报酬工作,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日常监督,分三节,共十二条。第一节,监督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方式和形式,并明确农村集体党组织、理事会、监督机构履行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第二节,公开管理,共六条,主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会议的公开及公示工作,规范农村集体成员履行监督的程序,强化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区行政主管部门、镇(街)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工作的监督;第三节,审计及检查,共三条,明确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对农村集体日常监督的机制,强化审计和日常财务检查工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三条。农村集体管理人员、区各职能部门及镇(街)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共三条,主要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内容。

  三、修订内容说明

  (一)增加“党组织对农村集体各项工作的领导”的内容。本内容主要现在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二)统一将《管理办法》中“工资报酬”修订为“薪酬”,与《黄埔区农村集体经联社理事会(董事会)成员薪酬考核指导意见》(穗埔府办〔2018〕51号)表述一致。

  (三)规范对农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管理。明确农村集体工程实施小组和验收小组的成员、人数和组成比例,减少实际操作中变相操作的空间,同时提高监督机构成员和成员代表的比例,赋予监督机构和成员代表更高的监督权。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调整对农村集体财会人员要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工作所具备的专业能力,不再要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完善财会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避免经联社理事会及监督机构成员和与经联社理事会及监督机构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经济社的财会人员的情况发生,进一步强化经联社对经济社的指导、监督作用。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条。

  (五)调整农村集体过夜库存现金的额度。结合农村集体日常现金的使用需要,本次修订将过夜库存现金从“1000元”调整为“2000元”。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四条。

  (六)增加了农村集体“村务卡(公务卡)”的支付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现金使用的管理,借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成功经验,我区率先在全省提出“村务卡”支付的管理模式;结合农村集体日常实际开支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形。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五条。

  (七)调整对农村集体多头开户的管理工作。结合近几年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需要,特别是城中村改造中诚意金共管、交易保证金专户管理等实际需要,本次修订增加四种情形的银行专项账户;为规范各农村集体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范、监督到位,避免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不同银行账户导致日常管理或监督中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本次修订明确开设各类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家。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六条。

  (八)增加农村集体干部交通补贴标准。由于之前全区未设定上限,本次修订对农村集体干部交通补贴设定上限。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五十八条。

  (九)调整征地各项补偿款的比例问题。结合目前我区的征地工作看,绝大数农村集体成员对征地后可进行分配的征地款比例较为关注,原办法明确最多30%可以用于分配,但在实操中,大部分农村集体执行该比例难度较大,甚至影响征地工作。本次修订将可以用分配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比例提升至40%,土地补偿款比例下降至40%,且明确无需落实征地安置工作的农村集体,可将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农村集体福利性开支,以提升年底可进行农村集体成员分配的款额。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十)增加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的相关规定。为减少民主决策工作中存在瑕疵,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的规范性,参照我区历届农村集体换届选举工作的惯例,明确成员代表会议不接受委托投票,成员大会应参会人员最多接受3个有一定亲属关系的成员委托投票;为减少民主决策后的纠纷,确保决策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要求民主决策现场应录音录像。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七十五条。

  (十一)根据黄埔区政府、广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穗埔开常务会纪〔2019〕3号)的精神和要求,明确“由各街镇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指导辖内农村集体科学、合理制定各层级会议审批的权限”的内容,本内容主要现在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十二)结合中央、省、市有关基建工程招投标政策的更新及区法制办对我局近期报审的农村集体基建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在第十八条增加“指导性文件”的表述。

  (十三)结合广州市对农村集体留用地流转事项的民主程序更加严格的要求,调整了农村集体相关会议的公开及公示工作及农村集体成员履行监督的程序的部分内容,本内容主要现在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增加内容如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民主决策程序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次修订征求意见情况

  本制度于2018年10月书面征求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镇单位意见,举办由业务专家、行家和法律人士组成的专家、代表论证会,通过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会,完善后的《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7日至11月16日在黄埔区信息网等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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