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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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7
  • 来源: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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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修订原因

  《广州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穗城管委〔2015〕1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5年3月颁布实施,规范设置了一批便民服务部,有效缓解了瓶装液化气供应保障压力,压缩了无证经营黑气的生存空间,很好的规范了我市瓶装液化气市场供应秩序。但随着我市体制改革的推进与完成,原预案一些职能部门的名称、职责和分工已经产生变化;现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障我市瓶装液化气市场规范有序,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避免出现燃气便民服务部监督管理过程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现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并于2020年6月颁布实施。现就该预案解读如下:

  二、《实施意见》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全面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109号)精神,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同时为继续提高我市瓶装液化气合法供应站点的供应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规范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经营秩序,对原《广州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

  三、《实施意见》主要修订内容

  (一)《实施意见》整体结构不变

  原《广州市关于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含了:设置要求、营运管理要求、设置申报方式、监督管理责任、工作要求、附则共六个部分,在2015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实施意见》中未做大的调整,仍保留了原有的六个部分。

  (二)更新成员单位和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各部门体制改革后的名称和职能转变情况,完善、修改了各成员单位的名称和职责分工。重点对涉及职能合并、转变的成员单位如:市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局)等依据新的编制体制改革后的名称、职能和职责进行了调整。

  (三)加强场所安全管理,优化申报备案制度

  1、根据企业意见,增加一条: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Ⅰ级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的距离不小于2公里;

  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瓶装液化气便民服务部的瓶库增加了防爆和泄压要求,提高经营场所的安全性; 

  3、在第三条设置备案制度中明确了燃气便民服务部不受瓶装液化气企业供气区域的限制,而是以民生供应和市场需求并重、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要求各区对设置便民服务部尽量少设置门槛,既优化了燃气便民服务部的备案制度,又杜绝企业无序设置,造成恶性竞争。并增加了第三款,强化了取消备案的退出机制。

  (四)强化了属地责任。

  在第四大点第(四)点中,将属地街镇安全检查的频次由每季度至少一次修改为每月至少一次,更有利于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经营秩序的更平稳有序,确保燃气便民服务部安全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从长远来看,只是一个过渡性产品。鼓励各区、各部门开拓创新,引导瓶装液化气企业按照“相对集中、有机分散、规范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大型瓶库中转站、撬装供应站等,以减少便民服务部的数量,在满足民生需要同时走集中配送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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