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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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6
  • 来源: 广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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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理背景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系列部署,自2017年6月起,我局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全面清理、“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清理三项任务。清理对象是清理工作启动时(2017年5月31日)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各区规范性文件三个层面。《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是对我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清理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65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法〔2017〕39号);

  (四)《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废止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7〕2号);

  (五)《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标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

  (七)《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194号)。

  三、清理意义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法治政府建设各个方面,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运行的基础和轨道。同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直接关系政府依法行政质量。因此,通过本次清理,有利于构建完善科学合理高效的制度体系,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下良好基础。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本次清理重点是与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及时剔除文件中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适应的内容,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起深度融合改革精神、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体系,为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上位法的变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有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有的与上位法或者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因此,有必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我市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政府法制统一,确保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地衔接。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我局17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2份,修订4份,废止1份,失效10份。其中《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重新确定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无需修订,予以保留;《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的通知》和《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需修订;《关于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六类案件法律咨询的通知》废止;《关于做好<广州市法律援助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等六类案件法律咨询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确定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非许可审批和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机构代理申办公证工作的通知》和《广州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暂行规范》已过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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