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建立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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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2
  • 来源: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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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探索建立南沙区劳资双方替代争议机制化解劳动争议,保障南沙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关于“先行调解”的条款,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地在南沙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劳动用工产生的争议。

  (二)约定内容:劳资双方通过自愿协商一致,约定明确劳资双方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相关条款,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简化劳动仲裁程序。

  (三)建立方式: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文书中约定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的。

  (四)处理程序:一是制定替代争议的有关制度报送区仲裁机构,二是争议后先行组织开展调解,三是调解成功可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四是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

  (五)流程指引如下:

流程图.png

  三、政策实施情况

  原《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印发实施,有效期三年,在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发挥了一定作用,经研究,现继续实施该《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进一步推动营造新时代南沙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第三批制度创新案例的函》(粤自贸创函〔2019〕29 号),该制度被列入广东自贸试验区第三批制度创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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