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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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0
  • 来源: 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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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16年7月1日,经开发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快推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黄埔区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代建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进一步梳理总结开发区经验、深化代建制度改革,同时积极应对新时期的发展要求,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和区情实际,区发展和改革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和企业意见,在《原办法》基础上,草拟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

  二、目标任务

  明确代建制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适用范围,通过规范代建制的使用,深化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分为“总则”“代建制的适用范围”“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管理费”“奖惩规定”和“附则”六个章节,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制的基本定义和代建项目的实施范围

  1、明确了代建制的定义,即“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项目业主或建设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2、明确了项目采用代建制的条件,即“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建设边界条件清晰,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经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实行代建制。”“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如因项目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涉及安置区建设等管理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或工作确有困难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建设业主可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区领导会议纪要、议定事项等文件或经区领导明确批示同意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采用代建制”。

  3、确定了可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范围,即第五条确定的六类项目。

  4、经审批同意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不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业主或建设业主与代建单位可通过合同约定代建范围。

  (二)代建制监督管理的组织分工

  即第四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住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环卫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代建制的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建设业主)负责相关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1、明确了代建制的申请阶段,不按联审决策程序报批立项的项目即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按联审决策程序报批立项的项目,应在联审决策前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

  2、明确了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代建单位选择” “签订代建合同”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及审批”“推进其他前期工作”“实施建设”“项目总体竣工和交付使用”“代建工作结束”七个部分。

  3、明确了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等6个条件。

  4、明确了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即“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办理相关招标手续。招标人对代建单位招标方案的合法性负责。招标活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明确了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

  6、明确了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7、明确了项目业主(建设业主)的工作,包括“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七项工作。

  8、明确了代建单位的工作,即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工程设计管理”“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项目各类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投资管理”“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协助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其他代建管理工作”等十一项工作。

  (四)代建管理费

  1、以1000万、5000万、1亿、5亿、10亿的批准投资金额为分界点,对不同投资金额项目的代建管理费上限进行了规定。

  2、明确了费用的变动原则,即“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非代建单位原因引起的项目终止的,具体代建工作完成比例及结算原则上由合同双方约定,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代建合同及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五)奖惩规定

  1、明确了代建单位应被处罚的行为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有效管理,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因代建单位过错导致拖欠工程款等被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列入政府诚信考评系统”“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的责任期内,如因其过错出现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等违法违规或违反代建合同约定情况。

  2、明确了代建单位可被奖励的情况,即“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评审后,如属代建单位工作成效使项目工程结算比经批准的概算建安费有节余且工程质量优良的,可从节余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穗开发展改革〔2016〕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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