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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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4
  • 来源: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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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工作,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中关于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结果通认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制度,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必要性说明

  (一)《办法》制定是贯彻落实国家的统一部署,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是实现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的必要手段。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条规定“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结果通认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有需求的老年人能力程度、健康状况、社会支持等进行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并以此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的依据。”

  (二)《办法》制定是确保评估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建立健全我市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的重要举措。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是科学确定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只有科学、规范的开展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政府部门才能精准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照护等级及其相关服务补贴资格,实现养老服务供需有效对接,才能优先保障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实现公平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目前老年人因申请不同的政府补贴和照护项目而需要重复评估的问题,评估实践中存在评估质量参差不齐、工作流程不统一、多个部门多次评估、部门监管缺位等情况,影响了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迫切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对评估工作的管理和规范,提升评估质量和工作效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十九条,主要对评估的定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规范、评估程序、评估费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统一和明确。

  (一)评估对象。本市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养老服务或者政府补贴的人员及其他需要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人员均可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

  (二)评估主体。评估机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分别依法遴选确定评估机构。

  (三)评估人员。卫健部门建立全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人员库。评估人员从人员库中调选并就近安排。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质控员。评估人员熟悉评估政策,并掌握相关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规范。

  (四)评估规范。由广州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卫健、医保、民政等护理、养老专家,根据国家卫健、医保、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文件制定出全市统一的《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规范》作为评估的内容。

  (五)评估程序。

  1、评估申请 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线上通过“穗好办”APP中“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专区提出,线下通过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审核 评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受理审核评估申请。

  3、现场评估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员开展现场评估。

  4、复核与结论 评估质控员应对评估内容及评估结论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在现场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结论。

  5、公示与送达 评估结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原评估机构复核处理,公示无异议后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6、异议复评 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论7个工作日内享受待遇前可通过“穗好办”或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专区提出申请。卫生健康部门受理复评的,组织评估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并将评估结论送达申请人和原评估机构。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评估行为应客观公正,独立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

  (六)评估费用。依法确定评估费用。首次评估费用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申请养老服务或政府补贴产生的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申请复评时,复评结论与首次评估结论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评结论与首次评估结论不一致的,评估费用由首次评估机构承担。

  (七)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可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的依据。评估结果统一应用解决了老年人因申请项目不同而需要重复评估的问题,节约了评估成本,减轻了老年人负担。

  三估等级三、《办法》亮点

  (一)统一评估规范。综合国家医保、民政、卫健等部门关于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标准,充分借鉴天津、上海等地地方标准,经过充分论证,建立了我市统一的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指标体系。

  (二)统一申办入口。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直接在“穗好办”APP线上申请,也可在街(镇)服务中心线下现场申请。评估申请受理后直接对接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评估服务。

  (三)统一申办流程。《办法》对评估程序申请途径、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异议复评等流程和时间均作了统一和明确,不仅确保了评估效率,也充分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统一评估人员库。《办法》整合了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评估专家资源,建立全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人员库。将综合医院的老年医学科、康复科、精神科、护理等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等纳入评估人员库,充实了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队伍力量。

  (五)统一技术培训。《办法》明确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规范及组织评估规范培训。全市统一的技术培训将有助于提升评估人员评估能力,确保评估质量同质化。

  (六)统一评估质控。《办法》明确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复评,解决有争议的评估问题,确保评估结论的专业性和公允性。

  (七)统一结果应用。一次评估结果相互通认,可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的依据。评估结果统一应用解决了老年人因申请项目不同而需要重复评估的问题,节约了评估成本,减轻了老年人负担。

  四、解读的政策与途径

  《办法》在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四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本《办法》将由市卫健委、民政、医保、残联四部门联合发文。民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前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本办法施行后,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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