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标准化和质量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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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30
  • 来源: 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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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整合区内标准化和质量专家资源,更好地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专业作用。2011年7月16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了《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标准化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1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日因萝岗区机构改革,进行第二次修订,经管委会审议同意后,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名义印发实施。2018年3月27日,因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机构优化整合,再次进行修订,按程序征求意见、报批审议同意后,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名义印发实施。2020年11月,为全面推动我区标准化战略和质量强区战略的实施,并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与相关部门、专家和企业进行沟通了解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9〕17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 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市监规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办法修订依据中,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办〔2017〕48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穗埔府办〔2017〕49号)”更新为“《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9〕17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 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市监规字〔2020〕2号)”。

  2.管理机构。将主管部门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3.入库条件:

  (1)质量管理类专家优先遴选入库条件中,新增“获得政府质量奖或行业协会质量奖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2)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类专家优先遴选入库条件中,取消“获得中国质量协会国家高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的专家”,新增“获得“黄埔工匠”荣誉称号和国家级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班组长管理技能大赛项目奖项的班组长可直接认定”。并将“具有中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诊断师以上资格,具有丰富的培训、诊断和推广经验,客户或本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金奖的人才”改为“近三年指导或直接参与过8个以上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项目,具有丰富的培训、诊断和推广经验,客户或本企业获得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金奖的人才”。

  4.入库专家职责。新增:

  (1)参与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相关新闻媒体交流、新闻发布、业务宣传以及信息发布活动等。

  (2)承担我区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涉及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5.回避制度。新增“专家或相关单位认为专家参与的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应书面告知专家管理部门,由专家管理部门裁定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的具体描述。

  6.新增解聘情形: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在做出解聘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黄埔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更新专家库的有关信息。

  (1)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所在单位或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3)受刑事处罚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参与的专家工作与本人或所在工作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5)以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的;

  (6)收受专家工作涉及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行为的;

  (7)接受区行政部门邀请后无故缺席1次相关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无故不履行专家职责的;

  (8)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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