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对《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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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1
  • 来源: 越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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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背景、依据等介绍

  2014年越秀区在15届7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定越秀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每年的资助金额总额为50万元以内,由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越秀区法制办制定《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同年4月26日以广州市越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发布《越秀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穗质监越函〔2014〕18号),并于201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越市监函〔2017〕297号),目前3年有效期已届满。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修订,明确了标准化奖励机制,修改后第九条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省、市两级也分别制定了《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

  另外,2019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法》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广州市越秀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部门名称、职责作相应修改,并根据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对申报事项表述以及申报资金所需材料发生变化的情况作出修改。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及参考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二)《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的通知》(越编字〔2016〕7号)将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调整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越委办〔2019〕40号)第三条第(八)项,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内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二、《办法》基本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2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概念、申报主体。第二章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自职责,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及实施主体。第三章资助条件、范围、项目、额度第八条明确了不同情形对应的资助资金的额度。资金使用范围有四大类。重点说明:一是规定“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资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同时规定了“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否则,按财政预算安排总额除以当年应资助总额的百分比乘以该单位应资助金额对资助单位实施资助”。二是基于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申报资金的,以申报单位为“主导”单位为要件。“主导”的评价标准详见《办法》第九条。认定的主体、各项资助办法的认定依据也在《办法》第九条明确。申报、受理和审批明确超期提出资助申请处理方式。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对《办法》所称的“实施标准化战略”“国际标准”进行了明确定义,确认《办法》的有效期。

  (二)主要特点

  一是连续性。为便于企事业单位理解和使用,修订尽量保持《办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能够使用的条款原则上保留。二是准确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对职能部门名称、资金使用范围中的部分事项名称以及申报资金所需材料等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

  三、《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有关责任部门的表述,将“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修改为“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州市越秀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越委办〔2019〕40号)第三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将条文中的具体部门名称修改为按照职责定位表述,有利于保持文件的相对稳定性。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广州市技术规范”修改为“地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3点“地级以上市政府可组织制定、发布或授权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适用于本市的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及《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穗府函〔2017〕99号)第一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积极承接省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下放工作,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原市质监局于2017年11月印发《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穗质监规字〔2017〕2号),原“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经评估被转化成“广州市地方标准”或废止。

  (三)简化申报材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9〕4号)附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295-297项修改、删除第十二条关于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对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改为现场核对原件,取消复印件;删除“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直接取消。删除第十三条第五项不予受理的情况“(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完善条款规定。参照《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20〕2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删除《办法》第十条“申请时限内未提出视为放弃申请资格”,明确超期提出资助申请处理方式;删除第十四条“自行协商不成的,由在批准、发布的文件或标准中排序在前的单位申报”。参照《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删除《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的资助款项及字样。

  (五)明确资助办法的效力。原资助办法于2017年7月21日印发,有效期三年,目前处于失效期。为明确新办法的效力,在《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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