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解读

  • 听全文
  • 2021-11-03
  • 来源: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分享到
  • -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及适用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广州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我中心制定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如单位违法上述规定,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将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标准是什么?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以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长短(即从单位成立30日之日起算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作为处罚裁量标准;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以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多少作为处罚裁量标准。

  (三)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处罚?

  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已为全体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2.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原裁量权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1.社会影响面较小的;2.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配合调查取证的;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答: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规定,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原裁量权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1.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的;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3.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