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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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12
  • 来源: 广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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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群众体育活动是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市民群众开展体育锻炼的重要形式。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提高举办群众性公共体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拟采取补助的形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活动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更好的社会力量为市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体育健身服务,拟以协议形式确认各方责、权、利,充分发挥市场化办赛作用,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拉动”办赛模式,打造广州群众体育活动发展新局面,推动行业、产业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工作的原则、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是确立了财政经费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活动项目,采用评审补助的方式,确定活动实施主体和补助金额。

  三是鼓励符合资质的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助资金,调动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对新兴活动项目的支持力度,培育体育社会组织。

  四是确立了补助标准、补助申报、补助评审、组织实施、效果评估、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和程序。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的内容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补助标准、补助申报、补助评审、组织实施、效果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共计三十一条。

  (一)补助工作的主体及职能

补助工作主体

职能

主管单位

(市体育局)

1.负责群体活动补助项目资金分配,指导和监督社会力量使用补助资金。(第四条)

2.购买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协助实施补助的资料收集、评审评估、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3.根据市财政下达年度部门预算经费控制数情况,制定当年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群体活动补助方案,公布《群体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项目评审标准》、《广州市群众体育活动效果评估标准》。(第七条)

4.每年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年度群体活动补助申报,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按程序分两次面向社会进行。(第十二条)

5.建立群体活动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

6.对评审小组的评审建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补助意见,并在官方网站公示。(第十八条)

7.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按照公示后形成的补助意见与承办单位签订补助合同,按合同约定拨付补助。(第十九条)

8.督导承办单位实施补助项目,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9.根据《广州市群众体育活动效果评估标准》,对补助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并视效果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

申报单位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备举办群体活动资质的法人单位可申报补助。(第六条)

2.可申报承办主管单位计划举办的项目,或对自主创办的项目申请补助。(第十一条)

3.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单位提交要求的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4.补助评审公示通过后简称“承办单位”。(第六条)

承办单位

1.与主管单位签订补助合同,按合同约定获得补助。(第十九条)

2.按有关政策文件、补助合同约定实施补助项目,落实安全责任,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3.在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效果评估。(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

(评审小组)

1.协助主管单位实施补助的资料收集、评审评估、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2.协助主管单位从群体活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专家,与主管单位委派的1名业务负责人成立评审小组。(第十六条)

3.评审小组按照《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项目评审标准》实施评审,提出评审建议。(第十七条)

4.评审小组按照《广州市群众体育活动效果评估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第二十五条)

  (二)补助流程

  见《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流程图》

  (三)补助额度

  补助额度由以下两项条件共同决定:

  1.单个群体活动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核定预算总额的80%,且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2.主管单位根据补助评审结果,择优确定群体活动承办单位,按五个档次实施补助。A档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B档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含40万元),C档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D档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E档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四)补助资金来源

  源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并纳入广州市体育局部门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在本市辖区内开展群体活动的补助性经费。

  (五)补助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限用于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租赁、现场布置、医疗救护、安全维稳、交通运输、宣传报道、食宿餐饮、评审酬金、奖品奖牌、聘请人员、制作证件、购买保险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发放奖金、购置车辆等事项。

  补助资金来源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主体

情形

处理方式

各单位

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侵占、挪用、不当使用补助的行为

主管单位视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承办单位

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不当手段虚假参与的

主管单位有权取消其补助资格并收缴所获补助,视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补助项目

主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主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后,仍未整改的,主管单位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补助资金,视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补助项目

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单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转让补助项目。

主管单位须及时撤销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清算项目补助,剩余补助资金应由承办单位循原经费划拨渠道缴回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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