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穗莞深城际琶洲支线(黄埔段)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 听全文
  • 2021-11-24
  • 来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 分享到
  • -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穗莞深城际琶洲支线(黄埔段)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下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起草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穗莞深城际琶洲支线(黄埔段)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的公告》,《公告》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已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审议通过,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

  (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三、重要内容说明

  (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二)《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高速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向外五十米的区域,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三)《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五)《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六)《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七)《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八)《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九)《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