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气象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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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 来源: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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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新施行的上位法对气象行政许可的新要求,扎实推进“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广州市气象局对《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穗气规字〔2018〕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原《规定》更名为《广州市气象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基准》于2023年4月17日公布。现将其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规定》自2018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订以及“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原《规定》修订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与新施行的上位法协调一致需要。2018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等相关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相继施行,对气象行政许可提出新要求。为加强与新施行上位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需对原《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改革,确保改革于法有据,需对原《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三是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需要。《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或废止,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原《规定》的部分内容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予以修改。

  二、修订依据

  修订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修订过程

  广州市气象局于2021年启动了对原《规定》的修订,形成了《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广东省气象局、各区气象局意见,并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广州市气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形成《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送审稿)。按照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送审稿)多次修改完善,修订为《广州市气象局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修订送审稿)。经部门办公机构审查、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基准》正式公布,于2023年4月17日起实施。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一是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基准》第八条明确了对于我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二是根据新施行的上位法,对原《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审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取消原《规定》第三十三条委托申请的材料要求;三是调整行政审批流程,网上办理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上传申请材料,出具办理结果后,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到窗口领取和邮寄两种方式收取办理结果。

  (二)明确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相关规定。此次修订新增第二章第一节“升放气球资质认定”,明确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无资质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明确了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条件、方式、环节要求和办理程序。

  (三)明确市、区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基准》第三条明确了除升放气球资质认定只能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外,升放气球活动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均可由市或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实施气象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简化气象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的规定。对原《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气象主管机构内部流程进行简化,其余的申请、受理流程作为四种气象行政许可的共性规定进行合并。《基准》第三条对申请环节进行规定,第四条对受理环节进行规定,第五条对作出决定和办结环节进行规定。另外,因不同气象行政许可办理流程中的现场核查环节有所不同,所以在《基准》第十三条规定受理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申请后,对升放气球资质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在第十七条规定受理升放气球活动申请后,对升放气球活动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七条规定受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后,将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受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后,将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五)对原《规定》中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进行梳理简化。

  (六)根据相关上位法调整部分规定。

  1.根据《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基准》第九条明确了“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2.删除原《规定》第十条“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审批事项;

  3.《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分别新增“雷电防护装置”的定义以及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何为告知承诺制

  本《基准》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气象行政许可时,气象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气象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

  (二)如何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授权的审批机构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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