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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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09
  • 来源: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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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构建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进防雷安全工作依法治理、重点治理、精准治理,结合广州市防雷安全工作实际,广州市气象局制定了《广州市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背景和意义

  (一)雷电风险分级管控是加强广州市防雷安全工作的需要。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广州市地处强雷区,增强雷电风险意识,强化源头治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定《细则》,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雷电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减少雷电事故的发生。

  (二)雷电风险分级管控是实现防雷安全科学、精准管控的需要。制定《细则》,推行雷电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就是通过识别雷电造成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确定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雷电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重点、精准、高效管控的目标。

  二、制定《细则》的法律政策依据

  制定《细则》主要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雷电风险等级划分、气象防雷安全单位雷电风险管控、雷电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为落实监管职责,《细则》第二条明确了气象防雷安全单位的定义。

  (二)明确了雷电风险和雷电风险管控的具体内容(第三条)。

  (三)明确了责任主体。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是雷电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市、区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四)明确了雷电风险等级和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分级研判要考虑的因素、方法和风险等级划分(第五条),并列举了风险的来源(第六条)。

  (五)明确了雷电风险管控措施。气象防雷安全单位应当建立雷电风险管控制度(第九条),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及时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第十一条),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巡查机制(第十三条),明确重大风险的报告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置要求(第十四条)。

  (六)明确了雷电风险监管措施。明确属地管理原则(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防雷安全单位信息库(第十六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风险隐患落实“闭环”管理(第十七条),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普法宣传(第十八条),加强部门工作联动,提高监管效力(第十九条)。

  (七)明确了责任追究。明确气象防雷安全单位未落实雷电风险管控和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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