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1-12-09
  • 来源: 南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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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领域深港合作,引入优质的建筑领域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南沙自贸试验片区直接提供服务,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和交通局编制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要求的举措,支持港澳建筑企业在南沙发展,落实更多粤港澳合作项目,便利港澳专业人员在南沙跨境就业,加强南沙与港、澳三地协同合作,并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南沙自贸试验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港澳相关专业人士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建筑领域专业人才,经过自贸试验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区香港工程管理模式试点改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本管理办法正文内容:

  第一条是制定背景与目的;

  第二条是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规定取得香港、澳门工程及相关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港澳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自贸区南沙片区范围内直接提供服务;

  第三条是关于备案管理部门职责,明确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是关于港澳企业服务的资格条件,规定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具备包括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且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工程及相关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等方面的条件;

  第五条是关于港澳专业人士服务的资格条件,规定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具备包括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香港认可人士等方面的条件;

  第六条是关于港澳企业提供服务投标资格对照标准,并明确不得突破港澳企业在港澳已完成同类项目业绩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指标;

  第七条是关于港澳专业人士提供服务资格认可对照标准,明确专业人士的注册执业资格应按照本人在港澳注册类别和执业范畴予以认可;

  第八条是关于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提供服务前应当向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直接提供服务;

  第九条是关于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提供服务前备案具体办理要求的规定;

  第十条是关于备案有效期及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知自贸区南沙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是关于经备案港澳企业在南沙具备认可资格,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自贸区南沙片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是关于经备案港澳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的条件,明确了港澳专业人士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应当加入已在自贸区南沙片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经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是关于经备案港澳企业参与招投标资格及发包管理,港澳企业在自贸区南沙片区竞投工程项目时,区内各市场主体应认可其“直接提供服务”投标资格,根据企业实际业绩委托选用,对其进行业绩和同等经验考核;建设单位将项目发包给港澳企业的,应向南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是关于经备案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提供服务应遵守的标准,规定了应当符合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明确了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是关于对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监督管理,明确了南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开业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备案企业和备案人士服务情况分别实施相应的抽查及制定管理档案等措施;

  第十六条是关于未经备案或超出备案范围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直接提供服务开业执业的,或者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直接提供服务的,自贸区南沙片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是对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情形的管理规定,明确了达到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企业)的、或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专业人士)的情形,对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是关于对经备案的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或其他行政处罚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续期等六类违规情形的,南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企业或专业人士的备案申请,并知会香港、澳门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是关于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从业情况公示的规定,明确了南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情况在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知会香港发展局、澳门土地运输工务局和相关行业学(协)会;

  第二十条 对文件施行时间的规定。

  (二)本管理办法附件内容:

  附件1是澳门、香港企业“直接提供服务”投标资格比对表;

  附件2是澳门、香港专业人士“直接提供服务”资格比对表;

  附件3是港澳工程及相关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指引;

  附件4是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认可书范本;

  附件5是澳门、香港工程及相关咨询专业人士在自贸区南沙片区执业备案续期、变更信息申请表等业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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