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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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14
  • 来源: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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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我局于2018年7月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下称“2018版《规定》”),政策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管理和使用,配建停车泊位已成为我市停车泊位供给的主体。

  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函办〔2021〕46号),明确提出“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等要求,2022年5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提出“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要求,2018版《规定》的部分内容与新形势下城市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2018版《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7月,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向社会公布。为此,我局启动2018版《规定》修订工作,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学校、医院、行业协会,组织多轮座谈会,开展两次社会公参,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切实照顾建设方、管理方、企业、市民的合理关切,全力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修订版基于“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引导出行停车需求、刚性管控和弹性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适应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特点,对2018版《规定》进行深化细化。

  (一)停车管理分区由两类分区细化为三类分区

  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道路运作、停车需求等因素,将2018版《规定》的两类管理分区细化为三类管理分区,结合广州市整体交通发展战略,实施区域差异化停车供给策略。

  一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高,地铁站点覆盖率高,以存量建设优化为主,属于绿色出行示范区,全面鼓励绿色、低碳出行,面积约93平方公里,相比2018版《规定》管理A区范围缩小。该区范围内停车泊位配建指标采用上下限管理,执行较低的指标,控制出行车位供给,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

  二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弱于一类区,增存建设并存地区,优先引导公共交通出行,将2018版《规定》管理A区的其余部分向外扩展,并结合外围各区区中心或重要组团,面积约760平方公里。该区范围内停车泊位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指标略高于一类区,适度增加车位供给,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

  三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较弱,大部分地区建设强度和人口密度相对较低,是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区域。该区范围内停车泊位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指标高于二类区,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允许多建停车泊位,满足小汽车出行需求。

  (二)指标管理结合停车分区细化进行优化调整

  1.住宅类机动车指标——商品房、自建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类:结合现行审批流程,继续采用“泊位/100m2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地区发展、人民需要及市场诉求等因素,一类区按照上下限管理,指标值参照原A区执行;二、三类区按照下限管理,指标值参照原B区下限执行,既能够衔接原有指标数值,又能够提高环城高速范围内(不含一类区)及外围区中的原A区指标,整体上适度提高配建停车泊位供给水平。

  2.医院类机动车指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类:(1)三个分区均大幅度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机动车指标,保障就诊人员车辆停放。(2)指标不设上限,鼓励多建车位。

  3.学校类机动车指标——幼儿园、小学、中学类(1)衔接市教育局《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小学、中学类计算单位调整为“泊位/班”,大幅提高配建指标,三个分区指标统一,不设上限。(2)将幼儿园独立为一小类,并提高幼儿园类指标。(3)明确鼓励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

  (三)提出配建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要求

  1.综合考虑市民诉求、实际使用、座谈会意见、部门意见以及其他城市做法,提出新建建筑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原则上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

  2.由于机械式停车库进出库速度慢,容易在进出高峰时引起车辆排队,关于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住宅类建筑,提出按照配建技术指标要求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形式。

  3.关于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公益性建筑,在改建、扩建阶段,为解决停车供需矛盾、历史欠账,在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配建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50%。

  4.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结合国家、省、市鼓励停车产业化运作,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停车设施的动力等要求,其机械式车位占比不作要求。关于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车场,以及建设项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车泊位,结合《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提出其机械式车位占比不作要求。

  (四)刚弹结合,支持部分建设项目按需配置停车泊位

  针对城市重点功能片区、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特殊停车需求的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受地质条件限制的建设项目,考虑实际停车需求,按照刚性管控和弹性处理相结合原则,在现有审批流程基础上,提出可以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者交通研究成果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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