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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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18
  • 来源: 广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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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者

  (一)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开办资金

  举办者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按照《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规定不少于10万元。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属性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机构章程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培训机构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登记机关备案或者核准。

  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训练管理制度;

  (三)培训材料编写审核管理制度;

  (四)安全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学员管理制度;

  (七)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八)招生和收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党建工作

  设立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理事会)。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二)监事(会)。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四)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的固定场所(包含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场地)。棋牌类培训项目每班次人均场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培训项目每班次人均场地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

  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和运营需求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执教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执教人员应当持有至少以下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不得聘用身处境外的外籍人员。

  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应当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应当根据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课程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迷信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要求,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或者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财务与收费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时段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并且不得超过5000元。

  预收费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部门所在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校外培训预收费应当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

  本标准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1.《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制定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广州市体育局、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2.《设置标准》适用于哪些体育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的专门机构。包括营利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必须先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方可按照本标准申请设立体育校外培训机构。

  3.《设置标准》有哪些结合行业情况的考虑?

  一是根据体育行业特点,从培训场所、安全要求、从业人员、

  培训活动、培训材料等方面作出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规定要求。

  二是综合考虑体育场地稀缺、体育项目国际化等客观因素,在相关准入条件设置上具有一定包容度。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发挥体育单项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业指导和行业规范,推动体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开展哪些培训业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相匹配,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体育培训项目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备注。

  5.《设置标准》包括哪些行业标准?

  《设置标准》对培训场所、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活动、培训材料、安全要求等通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形成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引领培训机构强化培训业务的专业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重视场地设施的安全保障,以此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6.《设置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

  《设置标准》实施前已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但应对照《设置标准》规范培训行为,落实规定要求。《设置标准》实施前已设立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进行体育类培训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设置标准》规定办理办学许可证等手续;不符合《设置标准》等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中小学生体育类培训活动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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