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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南沙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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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8
  • 来源: 南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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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广州市南沙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区教育局结合我区实际,同时依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对原《南沙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穗南教规字〔201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南沙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省、市和《南沙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2017-2020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至2020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80%、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50%以上的目标任务,我区印发了《南沙区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穗南教规字〔2019〕4号),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以发放生均经费及教师从教津贴的方式,鼓励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教育部门指导性收费标准,提供普惠性服务,极大地调动了民办幼儿园申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积极性,顺利通过广州市学前教育第三期三年行动计划的督导验收。

  2022年12月,广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巩固“5080”成果,到2025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以上。为完成上述指标,我区还需继续进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进一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规范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区教育局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及省、市其他相关通知的要求,在测算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成本及了解其他区普惠认定办法内容后,代拟了《南沙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了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各镇(街)等14个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形成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机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依法规范办学、收费合理合规、财务管理规范、办学条件达标、实施科学保教、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和认定程序。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的原则,明确申报时间、认定程序、办学承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策扶持、经费补助、幼儿教师培训、结对帮扶等方面的支持。  

  (五)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时限、日常监管、财务管理、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督导评估、信用管理、经费使用、经费发放及违规处理、自愿退出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办法》的修订内容

  (一)保教费收费类型减少为三类,去掉省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

  (二)保教费收费标准有所提高。在旧办法基础上提高了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其他区做法,在指导价上加设一档最高限价。规范化由指导价不高于660元/月调整为指导价858元/月、最高限价1030元/月;区一级由指导价不高于900元/月调整为指导价1080元/月、最高限价1296元/月;市一级由不高于1200元/月调整为指导价1380元/月、最高限价1656元/月;小区配套幼儿园参照市一级收费。

  (三)提高了对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最低薪酬标准不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公办幼儿园“一对一”对口帮扶机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除外)至少对口帮扶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保教质量,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

  (五)新增条款内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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