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听全文
  • 2023-08-11
  • 来源: 南沙区
  • 分享到
  • -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精神,突出总部经济导向,南沙优化出台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下称“《总部政策2.0》”)。为细化明确《总部政策2.0》实施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保障政策落地落实,南沙区发改局制定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2.0》”)。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2.0》共12章38条,主要对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各条款的申报条件、奖励范围、特殊规定,以及申领兑现程序、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一)认定对象

  将总部认定类型划分为可直接认定、按行业标准认定的总部型企业2类。

  1.基本要求。在南沙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法人,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2.直接认定类型。包括世界500强、世界1000强、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省一级以及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市认定总部企业等9种类型。该类企业可放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的条件限制。

  3.按行业标准认定类型。包括工业与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三大门类,认定条件主要为企业的营业收入、产值及经济贡献。

  (二)奖励标准

  一是落户奖。

  对直接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或按行业标准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统一按经济贡献总额设置分档的奖励标准。经济贡献总额1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1000万元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

  二是支持企业持续经营发展。

  (1)经营贡献奖。奖励标准设置上突出正向激励导向,具体条款设定上考虑新旧政策衔接,分为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已享受5个年度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未享受完5个年度经营贡献奖的总部型企业3种类型。

  (2)人才股权行权奖。操作上以区内金融、人才等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三是产业用房补助。

  (1)对进驻重点产业集聚区的,享受3年免租扶持;

  (2)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米2000元的标准予以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3)租赁办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最高300万元补贴;

  (4)租用工业厂房与仓储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予以最高300万元补贴。

  四是固定资产投资奖。

  按实际投资额分档予以奖励。投资额10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100亿元、10亿元(含)-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五是提升能级奖。

  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是并购重组奖。

  以区内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兑现。

  七是对外投资奖。

  奖励标准为300万元。要求在2个以上“一带一路”境外国家、地区或港澳台地区,采取直接投资、并购等方式设立分支机构,单个项目实际汇出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三)申领兑现程序。

  ①企业申报(政策兑现窗口统一受理)→→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③评审小组审定→→④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⑤事后抽查。

  (四)管理机制

  《实施细则2.0》进一步完善总部企业管理机制,对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两年未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总部政策扶持;后续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除落户奖之外的扶持资金。

  二、关于新旧总部政策的衔接

  一是2023年1月1日前未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申请2023年度奖励所属项目年度的总部型企业认定与奖励时,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执行,包括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提升能级奖。

  二是2023年1月1日前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若有未兑现完毕的奖励,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的奖励标准延续兑现实施;若需申报新总部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对外投资奖,需达到《实施细则2.0》的认定条件。

  三是2023年1月1日前已认定并已兑现完毕的总部型企业,需按照《实施细则2.0》的认定条件重新认定后,再申报新总部政策的经营贡献奖、固定资产投资奖、对外投资奖。

  四是2024年度起新申请总部型企业认定与奖励,按《实施细则2.0》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