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原《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审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和行政执法实践要求。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我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广州市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订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梳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法行为以及拒绝、拖延、阻碍审计执法等依法应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广州市审计机关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规定》适度吸收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审慎原则,确立了轻微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无错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初次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施法治目的的,能不罚者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坚持行政处罚裁量适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化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原规定的附件《广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进一步细化,防止过罚不相当、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制定依据
《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具有合法性。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四、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由正文共二十条及附件《广州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五、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