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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增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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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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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引导、扶持和管理,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区教育局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现对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称“普惠园”)是指通过区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园收费有关规定

  普惠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结合本地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等情况合理制定。

  三、普惠园认定标准

  (一)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二)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我区普惠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在一定时期内(至少一个学年)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等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中规定的办园标准。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水平达到我区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普惠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普惠园认定程序

  普惠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报认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区教育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可转入下一周期。住宅小区(含房地产项目居住小区、新城开发居住小区、旧城区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等,下同)配套幼儿园,按政策规定办成普惠园的无需申报,实行自动认定。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且须申报普惠园。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年3月份向区教育部门提出认定普惠园的申请,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报告;

  2.《增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1);

  3.合法、有效的办学证件复印件(包括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工作计划及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

  5.本年度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包括教职工花名册和幼儿花名册;

  6.本年度收费标准、公示及申报普惠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

  7.教职工工资发放、社保缴交明细表及相关凭证;

  8.区一级以上等级园、规范园及其他督导评估认定文件。

  (二)初评。区教育部门成立普惠园认定评审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拟定普惠园认定名单,评审工作在接受申报有效期截止后60日内完成。

  (三)公示。拟定名单后,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署承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附件2),由幼儿园、区教育部门和教育指导中心各保存一份。

  (五)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部门发文认定,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五、普惠园退出机制

  普惠园退出包括自愿申请退出、因终止办学或办学场地拆迁等原因自动退出。普惠园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的,由区教育部门组织对在本有效期内接受的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受审计单位应提交相关会计凭证及其他资料,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一)自愿申请退出。经认定的普惠园可申请退出,但认定为普惠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普惠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退出后,新的保教费标准必须在执行前1个月公示,并在执行后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因终止办学或拆迁自动退出。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有普惠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的,应将资金原路退回财政;如有可使用的以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资产,由区教育部门调拨到其他普惠园使用。

  (三)已退出的普惠园如拒绝退回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和可使用资产,区教育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收回普惠性财政补助资金和资产。

  (四)普惠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严重违规等办园行为和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当年财政补助,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完毕,若限期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五)普惠园变更举办者的,依据专项审计报告,该园普惠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和资产继续留用,新旧举办者应在区教育部门监督下规范办理移交手续。如不移交,将依法追究原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强制收回应移交的资金和资产。

  六、政府对普惠园的扶持

  大力支持普惠园发展,以财政生均定额补助、综合奖补、教研指导、教师培训和评估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园建设和发展。

  (一)落实优惠政策。新建、改扩建普惠园,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对普惠园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来帮助降低办园成本。

  (二)加大财政扶持。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普惠园经费补助政策,资助本区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按照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办法,落实市、区两级财政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保障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

  (三)保障教师待遇。教师工资水平达到我区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普惠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普惠园应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对普惠园园长教师学习培训、评优评先等给予与公办园同等机会,对有突出贡献的园长、教师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保教帮扶。建立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普惠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

  (五)建立质量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区教师发展中心、责任督学对学前教育的教研、培训、评估、督导等方面的指导作用,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园办园质量评价,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机制。通过加强教研督导评估,科学运用办园质量评价结果,帮助普惠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七、普惠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区教育部门建立和完善普惠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体系,加强对普惠园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园不断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和水平;加强普惠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引导支持普惠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

  (二)加强教师管理。建立和完善普惠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表现摆在教师考核首要位置,以《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标准,引导督促幼儿教师进一步牢记职业准则、加强自我修养、严格自我约束、规范职业行为。同时健全违反师德惩处机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对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一律按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收费管理。各普惠园保教费收费要在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标准前1个月在幼儿园门口显眼处悬挂“收费标准公示牌”,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财务管理。普惠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普惠园的财政补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幼儿园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普惠园联合监管,区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通过督查、暗访、举报核查、调研指导等方式,发现查处存在问题。每年将普惠园的名单、收费标准等情况,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广泛监督。

  (六)对违背办学承诺、违规办园、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违背教育规定规范、克扣幼儿伙食费用、教职工工资待遇弄虚作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等行为和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严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其普惠园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普惠园,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2.对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办学资金的举办者,取消其在本区举办普惠园的资格,对相关失信行为依法认定并予以惩戒;

  3.受政府部门委托办成普惠园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相关负责人的普惠园办园资格,委托举办普惠园的按程序重新委托举办者;

  4.终止对其普惠补助扶持,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5.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程序启动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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