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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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29
  •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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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依据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自2010年开展第一届评审,目前已开展了5届,共评选出23家获奖单位。这些年来质量奖的培育和评选,引导激励更多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树立了一批质量标杆,助力广州稳步推进高质量发展。

  2021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先后修订,对申报范围、奖项设置、评审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虽然原《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0号)于2020年8月6日印发施行,有效期为5年,至2025年8月5日届满,但为适应新形势下广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参照现行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修订《管理办法》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质量标杆,不断提升广州质量总体水平。

  二、主要条文解读

  (一)申报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教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4.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二)个人可以申报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吗?

  可以。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2.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强烈的质量创新意识,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变革,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对推进质量工作作出重要贡献。

  (三)应通过什么方式申报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申报工作开始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受理申报的公告(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要求、咨询电话等信息,有意向申报的组织和个人可根据公告(通知)指引进行申报。

  (四)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含哪些程序?

  评审程序包括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确定候选名单、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确定建议名单、公示报批共9个环节,确保以对申报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专业评价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以及更好发挥评审委员会的统筹决策作用,使两者更加有机结合。

  (五)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如何?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设置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没有符合评审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颁发牌匾和证书。

  (六)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如何对参与各方进行监督管理?

  1.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1)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需在评审工作正式启动前,对照申报名单,书面确认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签订保密承诺书,要求其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2)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本次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申请人:(1)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2)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的,取消本届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重新定义性质。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基于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估组织和个人通过综合的绩效管理方法提高组织整体绩效和能力的成果,评定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实现卓越绩效的资质和示范引领效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市长质量奖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等级评定和技术考核范畴的活动。

  (二)拓宽申报范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的重要指示,推动在更多领域树立高质量发展标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申报范围由原先规定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四大领域调整为经济社会的所有领域,申报条件也根据申报范围的变化,并参考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相应修改。

  (三)调整评审周期。为使评审周期与国家和省一致,培育更多的全市质量标杆,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四条、《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周期由原《管理办法》每3年一届修改为每2年一届。

  (四)增加奖项设置。参照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项设置,增设了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且评审对象由组织拓展至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名额由原《管理办法》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修改为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鉴于目前我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组织还比较少,区分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次有利于鼓励更多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争创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梯队。

  (五)优化评审程序。原《管理办法》评审程序包括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申报、材料初审、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估、审议公示、审定报批等8个环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审流程包括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确定候选名单、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确定建议名单、公示报批等9个环节,将推荐、资格审核、确定候选名单、陈述答辩和确定建议名单等5个环节单独列出作为评审流程,环环相扣,进一步优化了评审程序,提高了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六)完善异议处理。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第十四条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较原《管理办法》相比,对异议处理做了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异议提出者应当书面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将异议材料转至相关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复核,后经秘书处经过集体审议,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者,通报推荐单位。

  (七)明确质量资助。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第十八条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支持,以大力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员工质量素质提升、开展质量与标准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八)支持区级激励。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设了鼓励和支持全市各区建立政府质量激励制度等内容,着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的质量激励机制,为争创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培养“种子选手”,形成争创政府质量奖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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