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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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6
  • 来源: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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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21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7号,下称《省办法》),明确交易场所在省级层面的监管职责,并要求地市级政府按照“业务归口、上下协同”的原则履行市级监管责任。但《省办法》未明确地市层面的监管主体,交易场所住所地区政府的职责亦未体现,存在各层级政府监管脱节的风险。

  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的相关精神,为加强对全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拉紧监管链条、填补监管空白,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规范对象和适用范围

  目前市场主体注册在广州市的规范保留类交易场所共计20家,其中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广州数据交易所和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7家交易场所由省直接监管。其他13家(即广东塑料交易所、广州化工交易所、广东浆纸交易所、广州商品交易所、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广州华南石化交易中心、广州化工交易中心、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广州钻石交易中心)由广州市履行市级监管责任,属于《实施意见》规范适用的对象。

  三、《实施意见》明确的我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担负统筹协调全市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总责,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承担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市级监管职责,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州钻石交易中心、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广东塑料交易所、广州化工交易所、广州化工交易中心、广州商品交易所、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广东浆纸交易所、广州华南石化交易中心共11家交易场所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其中,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涉及省级监管部门权限的事项变更手续由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办理,以便与省生态环境厅对接。

  四、《实施意见》的创新内容

  《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交易场所的设立、开业查验、变更、退出及终止等情形,规范相应程序;同时,结合国家和省清理整顿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保留条件的交易场所可通过提出“不予保留”的意见,按程序报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后将其出清。除此之外,《实施意见》第七条和第八条规范交易场所的经营行为及监督管理,强调交易场所和监管部门须严格贯彻落实《省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市级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区级政府的管理职责。

  五、推动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安排

  广州将围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和国家、省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全市交易场所监管规制,13家规范保留类地方交易场所的相关监管部门将协同监管,做好衔接;同时搭建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切实压实监管责任,保证区域安全和风险防控,为交易场所服务广州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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