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3月1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章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从体制机制层面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要系统梳理国家储备体系短板,提升储备效能”“要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原《办法》于1998年出台实施,2012年以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了重新制定,2015年、2019年做了个别表述修改。近年来,我市市级重要商品的管理体制、管理形势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关于市级重要商品的种类、主管部门、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都已滞后,有必要结合新的形势要求,对规章进行全面修订。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依据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健全我市重要商品储备体制机制,优化储备品类和结构,提升储备效能,为提高我市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维护市场安全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的制定依据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并参考了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包括政府部门职责、储备计划和承储模式、收储和轮换、动用和报告、费用保障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市级重要商品的范围,厘清职责边界。《办法》规范的市级重要商品是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物资,属于应急物资政府储备中的综合物资,主要是面向社会层面的,例如粮油、猪肉、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和公共医疗产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储备和管理。其他应急物资如各类专业物资,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储备和管理,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二)强化监管职责,防范廉政、市场等风险。一是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储备需求的分析研判及供应风险、库存情况的监测评估。二是建立绩效评价管理机制,每年对承储企业上一年度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类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要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宣传引导等工作,稳定市场预期。
(三)优化储备流程管理,确保储备安全。一是规范入库的要求,规定入库商品的数量、质量应当符合储备计划和委托承储合同的要求。二是加强仓储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管理,建立储备档案,并明确轮换期间的最低库存量及补库时限要求。三是规范动用程序和补库措施,建立动用方案制度,针对一般动用和紧急动用分别做了专门规定,同时明确动用完成后的补库要求。
(四)完善储备费用标准,规范费用拨付管理。一是细化了应当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储备费用范围,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规定了动用费用的结算拨付程序,确保符合财政有关规定和委托承储合同的约定,并明确禁止骗取、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储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