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 2020-04-29
  • 来源: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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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一、《补充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呢?

  按照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工作部署,广州市成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职工医保参保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服务能力更加充足,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长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简称长护机构)从试点初期的29家增加到148家。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长护险服务,拓展享受人员数量,我局在试点政策的基础上,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医保发〔2020〕20号,简称《补充通知》)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补充通知》计划达到怎样的效果呢?

  一是将优化评估服务。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简称参保人)在住院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即可提出评估申请,出院后可即时享受待遇。通过优化评估办理流程,实现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的无缝衔接。二是引导院后居家护理。结合参保人的疾病状态进行评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从住院治疗过渡到居家护理的需求,引导适合居家治疗的参保人回归家庭。三是增强医疗护理供给。支持家庭病床建床参保人通过家庭医生评估后,由长护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提升居家人员健康保障水平。四是深入推进医养结合。通过上述系列措施,培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站+居家养老”的社区居家养老医养结合服务新业态,推动我市医养结合健康照护服务业提质扩容。

  三、哪些人员可以依据《补充通知》申请评估?

  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家庭病床建床治疗,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参保人,符合规定病种条件或符合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条件的,可在选定本市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符合《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2019〕8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也可按穗医保规字〔2019〕8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提出评估申请,原评估途径不变。

  四、评估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参保人需求,评估分为在院评估和家床评估。一是在院评估。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在出院前自愿选定本市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待遇(含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待遇)或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二是家床评估。享受医保家庭病床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在自愿选定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在家庭病床期内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具体申办流程图附后。

  五、《补充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长护险待遇(含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费用限额标准、服务项目等按照穗医保规字〔2019〕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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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何查询到长护机构名单?

  本市长护机构可通过广州医保部门网站或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如下:

  (一)广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二)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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