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解读

  • 2020-04-30
  • 来源: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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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解读

  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结合广州实际,我市于2015年制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广州实际。《办法》实施五年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为规范仲裁服务收费、确保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重要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办法》有效期届满时,依照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能够保障《办法》的延续性,是稳定仲裁收费标准和仲裁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广州实现现代服务业、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出新出彩。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最大程度保障了《办法》的延续性,仲裁收费的性质、收费标准等主体内容均没有进行修改,主要是对立法技术规范方面的瑕疵进行调整完善,如条文顺序不合理、文义表述不准确等。主要内容有:

  1.《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2.《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3.《办法》第三至第七条规定了应当如何交纳、交纳多少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

  4.《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并明确了未按照《办法》规定交纳仲裁费用、又未申请缓交的法律后果。

  5.《办法》第九条明确了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6.《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时,区分发出受理通知书前、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后四种情形,可以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幅度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费。

  7.《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不予退费的情形。

  8.《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提出仲裁反请求时以同样的原则对仲裁费用问题进行处理。

  9.《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不得重新收取仲裁费用的情形。

  10.《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仲裁收费的监督。

  11.《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

  三、《办法》修订的过程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严格遵循上位规范的规定,确保修订后的《办法》与有关上位规范的规定保持一致。为了扩大公众参与程度,保障修订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已在广州仲裁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10天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广东省司法厅、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书面征求了意见。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关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送审稿)》的修订说明

  市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8日印发实施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于2020年2月27日届满。鉴于《办法》的继续施行既有现实需要,也符合广州实际,广州仲裁委员会依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实施情况和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具体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广州实际,为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收费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重要保障。2015年至201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收取仲裁费用约12.9亿元,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部即时直接足额上缴市财政,无收到当事人检举、控告、投诉,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未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稳定仲裁服务收费标准和仲裁法律服务正常秩序,在对《办法》个别条文进行调整后,有必要继续实施。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删除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抵触的内容。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员按相同标准获得办案报酬,不因身份、职务、年龄等不同而不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省委深改委《广东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也明确,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受聘为仲裁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因此,建议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表述。

  2. 将第四条拆分为第五条、第六条,并明确案件处理费在预交后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原《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共包括5项,其中3项由当事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另2项直接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根据市财政局意见,为了表述清晰,出于技术性考虑,建议拆分成两个条文。同时,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仅规定了有关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30%”预交,但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为避免社会公众错误理解为这是我市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建议增加“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情况在结案时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的表述。

  3. 根据有关立法技术规范、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性意见,对个别条文顺序、文字表述上存在瑕疵进行调整完善。

  三、修订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 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广东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第(九)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和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3. 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依照规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2月10日在门户网站上公示10天征求公众意见,2月20日公示期满止,未收到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向省司法厅、市纪委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征求了意见,其中,省司法厅、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没有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提出的意见已经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建议删除有关接受税务部门监督的表述,但由于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对于接受税务部门监督有明确规定,故没有采纳,经说明后其表示理解。

  五、关于修订后的《办法》有效期的说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深改委《广东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都提出仲裁收费可以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但是,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完成改革前,只能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本《办法》,暂时无法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考虑到有关改革工作进度,按照市政府杨伟强副秘书长主持专题协调会精神,建议修订后的《办法》有效期暂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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