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 2020-07-01
  • 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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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4月23日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实施以来,在弘扬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完善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关机制,市公安局牵头,依据2013年实施的上位法《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市的实践经验,对《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表述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范围、要求、必要保障措施等内容,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安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原有条文30条,现新增1条,修订后共有条文3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参照《省条例》内容,完善原《办法》第二、三、四、五条中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范围和有关协助实施部门。在《办法》第二条中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在《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保留和完善对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见义勇为的奖励范围。

  (二)参照《省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完善原《办法》第七、八、九、十条中关于见义勇为的申报、审批、公示程序。将原《办法》第七条受伤、残疾两种情况及对应提交的证明分开表述,使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更明确。在行为人治疗未结束无法进行残疾评定时,可提供法医或司法鉴定机构对行为人伤势的鉴定结果;并增加一款“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

  (三)完善原《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保障的内容,进一步强调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以强化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参照《省条例》和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完善原《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条内容,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内容“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单列为第二十二条,保持其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并使第二十一条内容专属于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条文。

  (五)完善原《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追责处分的内容。在最后一条条文中明确《办法》失效期间(即2020年4月23日起至印发前)的执行问题。

  (六)进一步规范有关内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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