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20-08-19
  • 来源: 广州市政府参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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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及依据

  市政府参事室成立于1950年10月。目前我市按照2009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9月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开展参事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参事聘任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条例》《规定》,制定《广州市政府参事聘任和履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参事聘任原则、任职条件、聘任程序、任期规定、职责要求、履职档案记录及其利用等共17条,试行期为3年。主要创新点包括:(一)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参事文史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8]137号)关于建设高水平政府咨询机构和有特色新型智库、提供高质量建言要求,以及国务院参事室关于彰显政治性、体现统战性、增效咨询性的要求,在任职条件上除要求参事人选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要求在相关专业研究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在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有前瞻性研究成果;(二)将市编办关于参事总控制数和统战系统关于参事中共党员控制比例的要求在《办法》中予以明确;(三)细化聘任程序,要求聘任参事按照制订计划、组织推荐、酝酿人选、征求意见、组织考察、报批确定、颁发聘书等程序进行;(四)增设参事工作机构应及时记录参事履职情况,完善履职档案,并作为参事续聘重要依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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