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 2020-09-25
  •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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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部门关于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以及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市公安局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穗公规字〔2018〕2号)进行了修订,及时解决实施救助基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救助基金扶危济困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二、修订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侵权责任法》;

  (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三)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5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公通字〔2012〕163号,下称《省实施细则》)。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严格遵循上位规范的规定,确保新细则与有关上位规范的规定保持一致。与之前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机构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和职责分工。如新增“市医疗保障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原“市农业局”更名为“市农业农村局”,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市法制办”更名为“市司法局”,原“广东保监局”更名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积极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及“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一是对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部门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精简申请材料。二是放宽申请时限,如群众申请抢救费用垫付的,由“受害人抢救结束前提出申请”放宽至“受害人出院前提出申请”。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充分挖掘部门内在潜力,对多项业务审批流程进行了压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四是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如丧葬费用垫付申请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4日”缩短为“3日”。五是删除兜底规定,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

  (三)以人为本,加大力度拓展救助功能。一是将“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一次性困难救助范围,扩大了救助对象。二是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由“按残疾等级情况予以核定”,修改为“按伤残等级情况予以核定”,并规定受害人对多个组织器官进行鉴定的,以致残等级最高的鉴定结论作为发放依据。三是对于逃逸未侦破案件,在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时,不再考虑申请人家庭经济因素,放宽救助条件。四是对“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评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充分结合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水平进行评估,使规定更为合理。五是将条文中所称“家庭”予以定义,从而明确了申请人在填写《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中涉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范围。六是明确以救助一次为限,同时对不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情形予以了列举界定,使救助条件更加清晰。

  (四)其他修订内容。本次修订还围绕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其他实际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的,明确规定相关医疗/殡葬机构应当出具相应收费票据,为后续追偿工作做好铺垫。二是明确无名氏损害赔偿提存不予分期缴纳。三是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如对条文中重复陈述上位规范的规定予以删除,对条文中易存在分歧理解的个别词语进行定义,使行文更加规范。

  四、有关常用问题的解答

  (一)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垫付: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3.车辆肇事后逃逸的;4.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致人伤亡的。

  (二)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申请主体是谁?

  答:抢救费用申请主体为受害人或其亲属,丧葬费用的申请主体为受害人的亲属。受害人身份不明,或无行为能力且无亲属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代为提出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

  (三)申请人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应当在何时提出申请,并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受害人出院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垫付抢救费用(个人/机构)申请表;2. 受害人本人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的身份材料;受害人亲属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及亲属关系材料;医疗机构申请的,出示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提供《受害人身份确认但因无行为能力又无亲属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说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入院情况及病情介绍。

  申请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在尸体处理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垫付丧葬费用(个人/机构)申请表;2.受害人亲属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及亲属关系材料;殡葬机构申请的,出示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救助条件是什么?

  答: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1.因肇事方逃逸,交通事故未侦破,受害人或其亲属未得到损害赔偿,如受害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一年以内的;如受害人受伤,自伤残鉴定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的。2.因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经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受害人或其亲属仍未得到任何损害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款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应补助金额,自法院执行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内的。3.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但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由辖区交警大队向交警支队专题请示,并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

  (五)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2.受害人本人申请的,出示受害人的身份材料;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申请的,出示申请人、受害人身份材料,以及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材料;3.受害人受伤的,提供伤残级别鉴定材料;4.出示救济身份证件,或填写《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并提交申请日前6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清单,授权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5.对已侦破的交通事故,出示《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6.出示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

  (六)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家庭经济严重困难”:1.申请人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2.申请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应符合本市“医保三个目录”的规定,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设上限。

  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或超过《尸体处理通知书》规定期限处理尸体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发放标准原则上以“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三十个月”为基数,并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1.受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100%予以确定。2.受害人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情况予以核定:伤残十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10%予以确定;伤残九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20%予以确定;伤残八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30%予以确定;伤残七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40%予以确定;伤残六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50%予以确定;伤残五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60%予以确定;伤残四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70%予以确定;伤残三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80%予以确定;伤残二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90%予以确定;伤残一级的,救助金额按基数的100%予以确定。3.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经济困难,经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受害人或其亲属获得的赔偿款低于前两项规定对应补助金额的,给予差额救助。即救助金额等于“对应补助金额”减去“实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受害人对多个组织器官进行鉴定的,以致残等级最高的鉴定结论作为发放依据。

  (八)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如何进行追偿?

  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就所垫付金额范围取得向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故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追偿,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救助基金的办事窗口在哪里?

  答: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辖区交警大队设置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受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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