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 2022-04-26
  • 来源: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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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0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南教规字〔2020〕2号)正式印发,有效期为五年。2021年7月,按照《关于开展我市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意见的函》的要求,经梳理,该《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不符,故启动修订。

  二、修订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教育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支持我区教育科研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5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规字〔2019〕5号)等文件进行修订。本办法的修订于2021年8月份开始向区内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多次开会专题研究;经过多轮协商沟通,最终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第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50号)”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

  (二)删除第一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7〕30号)”。

  (三)第七条,细化资助标准,将纳入区教育科研项目资助范围的项目细分为2类制定资助标准,一类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含规划课题和教学成果项目)以及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标准为:国家级6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一类为教研管理部门、电化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资助标准为:国家级3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

  (四)第十条,将区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拨款次数由原来的不明确改为“一次性”拨付。

  (五)第十二条删去“通报批评”,改为“采取必要手段,严重者将终止项目研究”;第十九条,删去“通报批评”,并增加“不按时使用经费”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之一。

  (六)第二十条“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申请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之前,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编制决算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申请材料,报区教育局”中明确主体,修改为“……(人员或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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