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林区农事用火安全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森防办〔2021〕4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为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野外农事用火的实际需求,科学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安全,特制定此通知。
二、制定目标
强化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野外火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管控春耕、秋收等野外农事用火。通过《通知》将落实主体责任,对全区野外农事用火实施严格管理,大力消除野外农事用火隐患,确保林区防火安全。制定《通知》做到重点突出,简洁易懂。
三、法律依据
(一)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林区农事用火安全指引(试行)》。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四大点,分别为野外农事用火申请审批、野外农事用火实施监管、违规农事用火处置、《通知》的时效性。第一大点主要明确了野外农事用火概念、申请实施野外用火的主体和程序,重点强调在我区范围内申请野外农事用火的审批程序和用火范围;第二大点主要明确对申请野外农事用火的时间、范围、条件实施监管,重点强调森林火险高危天气或禁火令期间,禁止一切野外农事用火。实施野外农事用火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重点强调了实施天气、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准备工作;第三大点主要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法律责任,明确“未引起”或“引起”森林火警,将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第四大点主要明确《通知》的时效性,《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全区范围内,因农事生产需要,在林区林缘以外30米至200米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风险区域进行焚烧秸秆或果树枯枝叶、地边草、田基草、果园草、烧灰积肥、烧垦开荒和清理地表可燃物等用火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需依照《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