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19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为市本级人才公寓筹集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满足本区人才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完善分层次、多形式的人才住房安居机制,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本区人才公寓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完善了本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着力优化人才聚居环境。
二、筹建方式
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共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5%)、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全区中心城区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全区中心城区年度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比例,不低于全区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类项目)建设总量的10%。)、利用政府储备用地集中建设、利用社会存量用地建设、盘活存量等途径。
三、申请对象
(一)本区高层次人才是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评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备人才;
(二)本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汇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具体认定标准以区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四)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其他人才。
四、申请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在本区未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未享受广州市内的购房、租房等住房安家补贴。
且当前在广州市内未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五、申请形式
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其他类别人才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
六、申请程序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1、申请人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
2、所在单位初审;
3、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人社部门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公布;
5、区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组织分配,安排入住。
(二)单位整体租赁
1、区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公布房源;
2、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3、区住房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复核;
4、区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制定分配方案、整体配租、公布结果;
5、单位分租。
七、所需资料
(一)个人(家庭)申请租赁
1、《广州市从化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户口本;
4、结婚证;
5、人才证明材料;
6、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等工作证明;
7、承诺书;
8、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人子女不动产查询登记证明等材料。
(二)单位整体租赁
1、《广州市从化区人才公寓(单位整体租赁)申请表》;
2、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单位配租方案、住户信息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八、租赁期限
区级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经批准的区高层次人才可延长租赁期限至5年。
九、租金优惠
本区高层次人才按租金标准的80%减免租金,其他类别人才按租金标准的50%减免租金。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按租金标准续租,不再享受租金减免。
十、监督与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的公寓:
1.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
2.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3.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6.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7.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8.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二)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人才公寓的个人和单位,立即收回人才公寓并追缴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改变人才公寓结构、装修或用途的,需责令恢复原样。以上情况3年内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将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才公寓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已获得配租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弃租或承租未满3个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12个月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