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04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我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4〕52号),首次规范了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具体处理办法,对推动我市的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12年市府办公厅对2004年印发的《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出台了《广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2017年,市府办公厅再次对该办法进行了评估并重新修订,现有效期已届满。为巩固和完善现有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机制,继续有效规范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我局在总结历年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充分研究论证,对《办法》再次进行修订后印发。
二、基本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无人认领遗体的概念。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或者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个自然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二)完善无人认领遗体相关处理流程。对无人认领遗体遗体的接运、保存、认领、公告、处理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强调无人认领遗体经费保障。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由殡葬服务单位按《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相关费用外,其他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列,按照财政财务规定对处理费用进行结算支付。
(四)建立健全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保障制度。强调了民政、公安、卫健、财政、外事、港澳台办、民族宗教各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对推诿不作为、拖延造成影响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保障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其它事项。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涉流浪乞讨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三、修订内容
《办法》的修订既对以往政策的有效延续,也对现实工作中不足的补充完善,能更好的促进和规范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对推进我市殡葬管理工作提升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提出DNA采集和检测的相关要求。为提高遗体认领和核实的可能性,规范无人认领遗体认领手续,此次修订增加了公安部门建立DNA检测报告档案和认领方对遗体身份进行DNA比对等相关内容。(第三、八条)
二是明确公安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的方式。为便于双方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沟通涉案遗体相关情况,此次修订明确了公安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的方式为书面通知,并要求书面通知内容要明确延长期限。(第六条)
三是新增放弃认领的表示方式。将“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两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增加为放弃认领的表示方式。(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