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广州市燃气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2022-12-28
  • 来源: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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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 28条规定,我局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燃气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个章节,全文共三十九条条款。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燃气工程定义、“三同时”原则、科学创新和信息共享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是职责和规划,明确区分了各个职能部门在燃气工程建设监管中承担的职责,以及市、区职权划分,规定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行政审批。

  第三章是工程建设管理,明确了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需要招投标的范围、招标备案和共享的内容。明确了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相关要求,且各部门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项目施工手续进行审批,以及明确了工程监理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是燃气工程质量与安全,明确各部门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质量与安全制度的建设,监督管理实施的具体方式及措施,相关单位接受监督的义务,各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以及对于投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五章是燃气工程的验收与备案,明确了施工、监理单位的验收责任,燃气管网的测绘及报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形的处理,燃气管道使用证办理,工程档案移交,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要求。

  第六章是附则,具体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二、主要创新内容

  一是明确划分了区级和市级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投资或由区实施)、建设地点跨区的工程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工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情况安排相关区市政燃气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明确划分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管方面的职责边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燃气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管道、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是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燃气工程招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具体内容及流程,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依据下进行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同时基于燃气工程本身的行业特点在工程建设管理环节中作出特别安排,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区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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