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花都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2023-01-09
  • 来源: 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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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实施分类分级执法,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2021年8月20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的具体办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推动我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花都区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花都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分类、行政执法职责分级和权限、监管执法体系和附则五章。《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花都区应急管理系统区、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办法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等。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包括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现场处置措施等行政行为。

  (二)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原则。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监管、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致力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由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受委托执法的镇(街道)承担,花都汽车城管委会、区芙蓉度假区管委办、区空港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承担本功能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根据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为明确区应急管理部门及依委托执法的镇街职责,又将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分为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普通生产经营单位。

  (四)执法职责分级和权限。实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1.监督检查分级和权限。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指定或委托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普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按比例进行抽查;镇(街道)、各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的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未经相关安全许可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和先期处置。

  2.行政处罚分级与权限。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跨镇(街道)范围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镇(街道)委托执法权限以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镇(街道)在委托权限以内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相关功能区管理机构移交的属于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以及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每年组织全面摸清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分别确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普通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建库;定期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视情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获评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构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将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实施“安全三问”监督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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