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3-05-06
  • 来源: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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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我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质量,推动我市城乡绿化高质量发展,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广州古树名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迁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迁移管理。

  三、《办法》主要内容

  1.古树名木迁移的申请条件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城乡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确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

  申请条件:要求同时具备“无法避让古树名木”和“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两个条件。

  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时间:工程项目施工前

  2.重大公益性市政项目的定义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是指被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的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

  明确只有被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的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才符合“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项目”条件。

  3.古树名木迁移的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迁移申请书

  ●申请迁移的古树名木现状情况

  ●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和当地居民意见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工程建设许可文件

  ●移入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古树名木迁移与保护的技术方案

  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针对古树名木迁移增加了移入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迁移和保护技术方案等申请材料,以最大限度降低迁移过程中对古树名木的损害,确保保证古树名木迁移后得到有效管护。

  4.古树名木迁移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市绿化部门受理申请——征求区绿化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少于15日)——市绿化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

  市绿化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迁移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迁移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古树名木迁移的技术要求

  《办法》第七条:经批准的古树名木应当就近迁移,迁入地应当适宜古树名木生长,具备条件的应当迁入绿地内。除必须截干才可移植施工的情形外,应当采取全冠移植技术,尽最大限度保持古树名木原有景观生态效果。

  迁入地要求:就近且环境适宜。

  迁移技术要求:尽量采取全冠移植技术。

  6.关于古树名木迁移后的养护要求

  《办法》第八条:古树名木迁移和迁移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委托具备树木迁移及养护工程专业条件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申请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迁移与保护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管养措施。

  资金费用来源: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承担。

  管养单位要求:具备树木迁移及养护工程专业条件的绿化养护单位。

  7.关于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

  《办法》第九条: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批准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移植工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移植后的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迁移后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

  跨区迁移古树名木的,由迁移后属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迁移后属市管绿地、市属公园(林场)古树名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8.古树名木迁移后的档案更新

  《办法》第十条:古树名木迁移完成后,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更新古树名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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