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办法》政策解读

  • 2023-05-23
  • 来源: 广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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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着力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及黑臭河涌整治和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源头治理,加大对错漏接、直排、偷排、超标排放、非法倾倒废弃物、违法建设、破坏水工程设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提升水环境质量,广州市水务局在《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基础上修订并印发《广州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近年来,我市与排水相关的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元化、隐蔽化的特点,查处难度增大,迫切需要水务部门创新监管手段,积极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特点,激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执法力度。二是我市践行“开门治水、人人参与”的理念,自《办法》实施以来,社会公众对监督治水工作的热情大大提高,治水共建共治共享深入人心,全民亲水治水护水蔚然成风。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更新,且在实施过程也出现恶意举报人等一系列问题,急需对《办法》进行研判分析,对我市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更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提高公众的参与感。

  因此,为规范违法排水相关行为,提升广州水安全、水环境和城市景观面貌,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公共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专项整治行动的局面,有必要修订《办法》,鼓励群众踊跃提供有效违法线索、举报违法行为。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其中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依据

  修订过程中,《办法》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通过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意见等形式,对《办法》修订稿深入研究探讨,不断修改完善。20221030日,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广州市水务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关于更改标题。本次修订将标题更改为《广州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办法》。一是按照《广州市排水条例》排水管理法规层面明确为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而原《办法》规范的工作范围涉及水环境污染防治的多方面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原《办法》排水的表述已不能准确反映工作范畴,应当予以调整。二是将河长制作为工作切入点能从河长制工作的角度更加全面反映各类问题,不用拘泥于某些部门的职权框框三是重点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再局限于违法排水排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关于完善法律依据。一是增加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法排水排污行为进行具体规定两份文件的法律效力高、发布的时间新,更能反映现阶段排水排污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进行规制。二是删除《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作为法律依据。由于我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排水条例》已于202231日正式施行,其位阶高于政府规章《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故《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不再作为本通告的法律依据,并新增《广州市排水条例》作为本通告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增加适用范围。在《办法第三条加办法适用范围进行奖励范围限制区分本办法与生态环境部所制定相关有奖举报办法

  关于完善有奖举报范围。《办法》第四条通过列举相应的违法情形来规范有奖举报的范围,《办法》所列举的情形是市河长办实际工作中最常见、重点的工作,这些情形基本涵盖河长制的主要工作范围。同时,本办法也通过设置相应兜底条款进行完善。

  关于规范专业名词。《办法》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餐厅污水”改为“餐饮场所污染物”,依照地方性法规《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表述,规范修改名词

  关于增加具体举报方式动态调整机制。《办法》第五条的具体举报方式,更改为市河长办向社会公布。通过增加动态调整机制,可以防止《办法》实施推行后中因发生举报联系方式、办公场所的变更而造成的不便,采用官方网站方式公布可以做到及时更新,更具有实时性和稳定性。

  关于规范恶意举报人行为的规定。为避免主观恶意举报,扰乱有奖举报工作秩序,《办法》第十三条增设举报人虚假举报、屡次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等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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