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3-06-19
  •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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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频解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为妥善解决已购公有住房的后续问题,2013、2018年市住房保障办先后出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2013〕22号、穗住保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1号文),解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前,原标准价住房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补购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以及对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作处理。1号文已经失效,房改后续工作业务量虽逐年减少,但仍有需求,需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依据。结合原有做法和我市最新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台制定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前补交相关房价款的规定。

  《通知》延续1号文做法,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办理成本价补足手续,拥有全部产权。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二)明确违反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处理。

  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的,对违规行为作以下处理:

  1.若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如两套已购公有住房均在本人名下,应当向原产权单位实物返售其中一套,返售房价款为原购房款(含补购的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和原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按成本价补交的房价款,下同)。如其中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已上市,可以货币返售已上市住房,或者实物返售仍在本人名下的另一套已购公有住房。货币返售已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已转移登记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名下的,应当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进行货币返售。已购公有住房转移至近亲属后,近亲属又将其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近亲属将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进行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

  二是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已转移登记至他人(近亲属除外)名下的,应当按照该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进行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

  2.若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我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补办换购或补购手续。超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上限部分,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交房价款。

  若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作换购或补购处理,职工应当实物返售其中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如该住房已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的,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三、问题解答

  (一)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如何补交成本价?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如何补购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答:补购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补成本价可以按照以下两种途径处理:

  途径一: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前,按照1999年房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或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可向原产权单位提交申请,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申办或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综合窗口办理。具体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办事指南。

  途径二: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按一定比例向原产权单位上交房价款。《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市房地产测绘管理部门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2.“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基金专户管理。”

  (二)违规购买了两套公有住房,如何处理?

  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可以选择实物返售其中一套已购公有住房,或者货币返售其中一套已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

  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我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补办换购或补购手续。若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作换购或补购处理,职工应当实物返售或者货币返售其中一套已购公有住房。

  (三)什么叫货币返售?如何货币返售? 

  本《通知》所称货币返售,是指不实物退回已购公有住房,在不转移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以货币向原产权单位支付已购公有住房相应房价款。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因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无法实物返售的,分情形计算货币返售款:

  1.产权转移登记至近亲属名下且未再上市交易,按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的余额货币返售。

  2.产权转移登记至近亲属名下后又上市交易的,按近亲属将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货币返售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逐年计算,计息周期为上市交易当年起至办理货币返售之年止(下同)。

  3.产权转移登记至他人(近亲属除外)名下的,按照该住房上市交易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购房款后的余额货币返售,同时计收货币返售款利息。

  已购公有住房需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货币返售的,如该住房上市时的交易价格或者存量房计税估价高于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的,货币返售支付的房价款按照最高价格计算。

  (四)已购公有住房的市场评估价如何确定?

  答:职工申请货币返售公有住房时涉及的市场评估价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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