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3-06-27
  • 来源: 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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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创业类项目,助力国际合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台《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亮点

  (一)学习借鉴以色列创新创业模式,加强中以合作平台建设

  贯彻落实广州“十四五”规划纲要,完善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建设,优化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学习借鉴以色列在创新创业和孵化器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接国内外生物科技创新资源,促进高端生物产业聚集区,推动国际合作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企业发展核心要素,支持生物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发展

  由政府出资在企业初创阶段对创业者提供资助资金,项目达到一定条件后逐步或一次性返还政府资助资金,改变了过去的无偿资助、“事后扶持”为主的支持方式,聚焦生物技术创新企业初创阶段的核心要素,契合了企业普遍反映的迫切需要“雪中送炭”、“事前资助”等诉求,有利于解决初创企业的启动资金问题,也有利于支持生物技术创新创业项目的发展,提高区域内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及可行性。

  (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集聚

  通过中以生物产业合作平台聚集国内外先进生物创新技术落户广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初创型生物技术企业的集聚,为企业提供具有潜力的发展机会,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四)优化政策管理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

  明确政策扶持主体和扶持标准,优化资金政策申报和审批,推动项目的有序研发,同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三、政策修订依据

  (一)《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财工〔2013〕212号)

  (二)《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三)《广州开发区中以生物产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发改〔2017〕8号)

  (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22〕6号)

  四、政策主要修订内容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条件和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的主体条件和范围,即《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总结过去项目经验并结合相关建议,一是对扶持对象的信用评级要求更为严格,并扩大了扶持对象的范围,吸引更多国内外优质项目落地;二是提高了项目自筹资金和技术可行性的要求,强调项目技术需经初步验证具备可行性,且项目应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配比财政扶持,有利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专项资金的评审体系

  专项资金的评审体系,即《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完善了项目评审委员会设立要求,明确了项目评审内容、评审形式等,对项目的财政资助资格及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考虑到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帮助优秀的项目有效孵化,在原财政资助金额的基础上,新设第二期孵化专项资金。医疗器械项目给予两期孵化总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生物医药项目给予两期孵化总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通过扶持资金与里程碑挂钩的形式,逐步拨付,既推动了项目有序研发,也保障了财政资助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22〕6号)要求,明确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应纳入银行监管专户管理,并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的返还条件

  专项资金的返还条件,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基本沿用原政策的条款,根据实际政策运行情况,主要调整了项目产生营业收入的返还时间和返还比例、调整返还专项资金的获得股权融资的倍数要求,同时增加分期返还资金模式,减轻项目的返还压力,鼓励项目在区内长期发展,提高项目与我区粘合度。

  (六)资助项目的中止和终结

  资助项目的中止和终结,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结合项目管理经验并参考有关建议,明确了项目中止和终结的条件和流程,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相关说明

  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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