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 2023-07-31
  • 来源: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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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工作,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奖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解读内

  (一)《奖励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通过奖励政策的激励、引导,各旅行社开展来穗旅游境内和境外业务的水平在2018年和2019年得到明显提升,来穗游客连续两年大幅上升。《奖励办法》对鼓励旅游企业引客入穗、助力旅游企业抗击疫情、推动广州旅游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包括广州旅游业在内的世界旅游业造成了伤筋动骨的冲击。《奖励办法》持续实施,发挥了稳定器、压舱石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批骨干旅游企业的资金压力。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当前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多地口岸正式恢复通关,暂停三年的跨境旅游重启,国内各地景区、餐馆和游乐场所也出现了久违的人头攒动,与之相伴的是机票、酒店搜索量和预订量的飙升,业界对中国旅游恢复与发展满怀信心、充满期盼。

现《奖励办法》已于2023年5月18日到期。为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及时修复疫情对广州旅游业的巨大损伤,推动广州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进程,我局在充分研究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广州旅游业的实际,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了奖励门槛,提高了奖励标准,优化了奖励流程,强化了申报监管,加大了对旅游企业开展引客入穗的支持力度,强化了旅游对促进我市消费的拉动作用。

  (二)《奖励办法》的主要修订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修订依据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国家和本省法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等。

  二是广州市政策法规文件。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函〔2017〕79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9号)。

  三是国内代表性省市的奖励政策。本次对《奖励办法》的修订,还进行了横向比较,参考了一线城市的旅游奖励相关政策与办法,借鉴了国内旅游发达省市的旅游奖励相关政策与办法,对比了优秀旅游城市和广州邻近城市的旅游奖励相关政策与办法。综合参考其奖励办法的奖励原则、指导思想和奖励标准。主要对比参考了四类省市的相关政策,第一类是与广州同为一线城市的北京和上海的政策,第二类是旅游发达省市云南和杭州的政策,第三类是国家优秀旅游城市襄阳市和泉州市的政策,第四类是广州邻近城市深圳、佛山的旅游奖励政策。

  四是修订调研反馈的意见。通过对广州30家旅游企业的线下调研和70家旅游企业的线上调查,各旅游企业对《奖励办法》中的条文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是相关部门、旅行社、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及专家的意见建议。2023年2月至3月,我局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广州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及各旅行社的意见建议,并于2023年3月7日至4月7日在我局官网上公开《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山大学、广州大学单位的专家学者也对《奖励办法》的修订完善提出了具有学术性、理论性和规范性的修订意见和宝贵建议。

  (三)修订后《奖励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依法设立、经营的旅行社企业法人及外地旅行社驻广州分社开展以下包价旅游经营活动之一的,可以申报来穗旅游奖励:

  (一)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记民宿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组织接待国内(含港澳台,下同)游客来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记民宿1晚以上,且年度内总人次达到1000以上的。

  (三)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旅游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年度内总人次达到3000以上的。

  (四)以包邮轮到广州港口停靠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来穗旅游,并安排邮轮乘客(每艘500人以上)上岸旅游,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

  (五)以包机直航广州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每架100人以上)来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记民宿1晚以上,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

  (六)以包专列抵达广州的形式组织接待国内外游客(每趟300人以上)来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记民宿1晚以上,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

  (四)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对奖励门槛有哪些调整?

  答:奖励门槛的调整情况如下:

  1.奖励门槛加宽的情况

  将组织游客来穗旅游的入住范围扩大至已登记民宿。见《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五)(六)款。

  2.奖励门槛降低的情况

  组织接待国内(含港澳台,下同)游客来穗旅游的奖励门槛从年度总人次3000人次调整为年度总人次1000人次,入住广州市酒店1晚以上数量门槛保持不变。见《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3.奖励门槛倾斜的情况

  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行程的要求,由“行程含1个A级收费景区,或者1个A级免费景区和1个收费景区”调整为“行程含1个收费类的A级旅游景区,或者1个革命文物类红色景区”。唱响主旋律,扛好红色旗,强化旅游活动的文化教育功能。见《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

  4.奖励门槛提高的情况

  组织接待游客开展“广州一日游”的奖励门槛从年度总人次1000人次调整为年度总人次3000 人次,见《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五)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在哪些方面提高了奖励标准?

  答:奖励标准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组织接待外国游客来穗旅游的,奖励标准从“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过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30元,每人次超过3晚的按3晚计算”提高到“第一晚不超过4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60元,每人次超过三晚的按3晚计算”,见《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组织接待国内游客来穗旅游的,奖励标准从“第一晚不超过15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三晚的按3晚计算”提高到“第一晚不超过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超过三晚的按3晚计算”,见《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组织接待“广州一日游”的,奖励标准从“按每人次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提高到“按每人次不超过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见《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六)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对申报流程进行了哪些优化?

  答:对申报流程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年度奖励申报的核实确认。

  2、简化了申报奖励提交的基础材料:简化后,《奖励办法》对旅行社企业申报来穗旅游奖励的,明确应当提交以下2项基础材料:

  (一)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广州市组织接待游客来穗旅游奖励申报表。

  3.整合了《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文:经优化、整合、变更后,《奖励办法》由二十五条精减为二十条,内容更简捷,表述更流畅,更易于理解和高效实施。

  (1)对《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内容进行整合并变更为第九条,整合后的条文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下发申报奖励的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应当对本年度内相关数据进行统计,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报。逾期申报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2)《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整合后变更为第十八条。整合后的条文为: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经审计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公示在官网上,公示期不少于5个自然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公示期内对被公示的申报单位及其奖励金额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支付奖励资金。对异议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和申报单位。

  (3)第二十五条修改后变更为第二十条。修改后的条文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在哪些方面强化了对申报工作的监管?

  答:强化申报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不予奖励的条件中,将对申报单位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时间,由“本年度”修改为“最近两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由“重大”修改为“较大以上”。

  二是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为申报单位在奖励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更加有力地保障了财政资金规范、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解读路径和时间

  本《奖励办法》经批准后,在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解读材料。

  三、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解释部门为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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