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音频解读】关于《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3-08-04
  • 来源: 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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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原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1号)已届满失效,为持续促进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稳定发展,引导、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最新规定,广州市民政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对文件进行修订,以保持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政策的连续性。

  二、民办养老机构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有重大变化吗

  综合考虑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实际情况,本次修订拟维持原有的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三、《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一)修改文件依据。将第一条的文件依据相应修改为“《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

  (二)修改适用范围。将第一章第二条适用范围中“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单位”。

  (三)简化养老机构申请要求。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活动总体要求,不再规定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中需要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对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相对人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四)优化护理补贴项目中老年人入住期限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补贴的精准度,将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关于当月入住期限的要求由“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修改为“老年人当月累计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

  (五)优化护理补贴项目中关于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有关内容。一是根据《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穗卫规字〔2021〕1号)有关规定,将原护理补贴项目的“一级护理”修改为“照护需求等级4-5级”,“二级护理”修改为“照护需求等级2-3级”,“三级护理”修改为“照护需求等级0-1级”。此外,结合工作实际和2021年市审计局城区养老服务专项审计要求,对新的资助办法实施之前已按照原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定评定有关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予以明确衔接规则,即原照顾需求5-6级对应照护需求4-5级(原一级护理),原2-4级对应2-3级(原二级护理),原0-1级对应0-1级(原三级护理)。二是按照市财政局意见,进一步严谨表述,将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相应修改为“实际入住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支付,符合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助”。

  (六)优化护理补贴项目资助条件。一是修改第二章第七条中有关资助条件修改为“具有必要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参照使用本市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的养老服务合同、身体状况等级评估结果和户籍信息”,具体如下:将“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修改为“具有必要的老年人入住资料”,不再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入住老年人的身份证明。此外,因广州市民政局已会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参照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参照使用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二是将第六条第(六)点“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修改为“资助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三是将第六条第(七)点“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规范表述为“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七)优化申请新增床位补贴提交材料内容。综合考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有效期问题和养老机构免于审批手续有关规定可能有调整,将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免于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无需提供”修改为“符合免于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无需提供”。

  (八)删除第六章“机构延伸服务补贴”。机构延伸服务补贴项目设置目的是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目前,《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2〕 13号)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有关补贴已合并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且该项目设置以来未发生申请记录,予以删除。

  (九)修改附则有关表述。为解决新旧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问题,附则最后一条表述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申报的资助项目按照原《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1号)标准执行。”。

  (十)修改资金管理有关表述。一是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有关资金来源统一修改为“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和程序列入市民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优先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二是将第二十条中“……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拨付至养老机构”修改为“……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养老机构”。三是新增第二十一条“市民政部门组织区民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的清算结果,实行多抵少补,作为申请下一年度市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一)修改监督管理其他个别表述。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将第八章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护理补贴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保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修改为“养老机构护理补贴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护理员等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第二十三条规范表述为“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按照《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修改其他个别表述。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将第六条(十一)“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修改为“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且独立核算”;为进一步明确等级评定补贴项目关于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情况下的补贴问题,将第十五条“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修改为“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补差”。

  四、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如对《办法》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29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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