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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文件解读材料

  • 2023-11-10
  • 来源: 黄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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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文件解读材料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穗埔教〔2020〕1号)有效期至2023年7月,经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及公众意见后修订为《广州市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穗埔教〔2020〕1号)从2020年实施已经满三年。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对黄埔区幼儿园发展起到了很好促进作用,为黄埔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普惠优质的幼儿园学位,缓解了黄埔区人民群众入园难的问题。

  近年来省市教育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广州市各区也相继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22〕21号)(以下简称《省文件》)的文件精神,为加快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黄埔区委、区政府惠民工程,结合黄埔区实际,现对《黄埔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穗埔教〔2020〕1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义修订

  《细则》将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义修改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且达到规范化幼儿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修订

  《细则》修订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办学条件达标、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校园安全达标等部分内容。

  《细则》明确了认定时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同时删减认定程序中“除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通过招投标已明确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外”,将“抄送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和黄埔区财政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修改为“抄送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三)退出机制修订

  根据《省文件》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退出机制:

  1.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不能申请退出,因此在退出机制中新增“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若幼儿园属于终止办学、拆迁等情形,则不可能参与当年年检或继续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删减“如拒绝退回普惠性财政资助结余资金和资产,则当年年检视为不合格,且在3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区教育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普惠性财政资助结余资金和资产”。

  3.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收回的财政资金应原渠道退回财政,不能直接划拨到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删减“收回的财政资助将划拨到区内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视同普惠性补助拨款”的内容,修改为“退回的财政资助结余资金上交区财政局”。

  4.新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等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区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修订

  1.生均定额补助修订

  《细则》修订了核拨生均补助主要依据为“幼儿园在广州市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的在园幼儿数”,区级生均定额补助用于补助非在编教职工工资补助比例由“不超过50%”调整为“不超过65%”。

  2.加强保教帮扶修订

  《细则》将“结对帮扶。建立省、市、区级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形成长期帮扶机制。”修订为“加强保教帮扶。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建立优质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

  (五)认定及扶持提交资料要求的修订

  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资助扶持提交资料要求”修改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以奖代补提交资料要求”并从正文删除,作为文件附件。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的修订

  《细则》依据《省文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原则上按照类别设置2-3档,相邻档次间的较高收费标准可在较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20%”,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保教费收费标准上限调整如下:

类       别

现区文件保教费收费标准上限

(单位:元/生/月)

修改后保教费收费

标准上限

(单位:元/生/月)

示范幼儿园

省一级

1700

1560

市一级

1500

规范幼儿园

区一级

1300

1300

规范化

1200

  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细则》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七)文件有效期修订

  文件有效期调整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同时修订为“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解释”“本细则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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