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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电线电缆)

  • 2025-05-30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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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1.1检验批的确定

  本次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应抽取与检验样品相同数量的样本量作为备用样品,若被抽样单位所能提供的样本量不能满足备用样品数量时,则仅抽取检验所需样本量,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具备复检条件。备用样品原则上封存于被抽查企业,保存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备用样品的责任,对破坏备用样品的,不予异议复检。

  作为检验批的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领域的商品。

  1.1.1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的检验批的确定

  确定检验批的批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在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若对检验批量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的情况下,检验批量应是生产企业在相同(同质)生产条件下生产出(一般为1小时的生产量)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量。

  b)在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的仓库抽样,若已知生产企业相同生产条件下每小时的生产量的情况下,检验批量应当等于生产线每小时最大生产量或者100 000,两者之间取较小者。若无法确认生产企业每小时的生产量时,则参照c)。

  c)在零售商的仓库、零售现场抽样,则检验批量由抽样人员确定。通常检验批量规定为在抽样地点的现场存在可以得到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全体,但不能超过100 000件。此时可以认为该检验批中的定量包装商品是同质的。

  1.1.2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的检验批的确定

  确定检验批的批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在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由生产企业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一般为1小时的生产量)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b)在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售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在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全体。

  1.2 抽样方案的检索

  对于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抽样的样本量按JJF1070-2023的表4或附录Q检索。

  对于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抽样的样本量按表1(引用自JJF 1070-2005)检索。

表1

检验批量

1~10

11~50

51~99

100~500

501~3200

大于3200

抽取样本量

全部

10

13

50

80

125

  1.3 样品的抽取

  样品应在检验批中根据不同的抽样地点和批量,选择等距抽样、分层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三种方法之一。

  1.3.1 等距抽样适用于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线的终端抽取合格的产品或在产品包装现场抽取合格的产品。

  抽样方法是按一定单位商品数为间隔或一定时间为间隔抽取一件样品,直至抽够应抽的样本量。抽样间隔等于批量或生产批量产品所需的时间除以样本量。

  1.3.2 分层抽样适用于生产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品的仓库抽样。   

  抽样方法是对于分为k层垛放的N件商品的检验批,以每层占有单位商品的数量,按比例将确定的样本量n分配到各层当中,每层商品中应抽到ni件单位样品,即ni= n/k,应保证ni为大于1的整数,且每层中至少应有一件样品被抽取(即n≥k)。然后在每层中独立地按给定的样品数ni进行随机抽取(一般为简单抽样)。

  1.3.3 简单随机抽样适用于商品零售现场的抽样。   

  抽样方法是从包含N件商品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n件商品作为被计量检验的样品,抽样时应使该检验批中每件单位商品被抽为样品的可能性相等。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净含量标注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JJF 1070-2023 4.2。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JJF 1070-2005 4.2。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JJF 1070-2023 4.2。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JJF 1070-2005 4.2

2

净含量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JJF 1070-2023 4.3。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JJF 1070-2005 4.3。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JJF 1070-2023  5.4、附录C、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J、附录K。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JJF 1070-2005  5.4、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

 

  3 判定规则

  3.1 标注评定准则

  3.1.1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的标注评定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标注不合格。

  a) 没有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正确、清晰的方法标注商品净含量的;

  b) 净含量标注的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c) 计量单位和标注类别的选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d) 标注净含量的显著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e)  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单件商品的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f)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3.1.2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的标注评定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标注不合格。

  a) 没有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正确、清晰的方法标注商品净含量的;

  b) 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c) 标注净含量字符的高度小于规定要求的;

  d)  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各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3.2 净含量评定准则

  3.2.1 评定依据

  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细则3.2.2或3.2.3执行。

  3.2.2  2024年10月12日及之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的评定准则

  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a)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F×s

  b)出现T1类短缺商品的件数超过JJF 1070-2023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

  c)出现一件或一件以上的T2类短缺商品。

  3.2.3  2024年10月12日之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的评定准则

  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a)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b)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且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超过JJF 1070-2005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

  c)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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