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热毯及电热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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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9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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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床(条),其中2床(条)作为检验样品,1床(条)作为备用样品。另外抽取确认和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每份至少15m的电热元件(发热线)3份或增加抽取样品数量以获得3份15m的电热元件(发热线),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3

耐潮湿


4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5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电热毯只进行5层折叠试验,电热垫只进行2层折叠试验)


6

机械强度(只进行发热元件弯曲试验)


7

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


8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9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10

连续骚扰电压

GB 4343.1-2018

(或GB 4343.1-2009)

GB 4343.1-2018

(或GB 4343.1-2009)


11

骚扰功率、辐射骚扰

(或骚扰功率)


12

谐波电流

GB 17625.1-2012

GB 17625.1-2012


注:两个检验样品按标准规定标记为A、B样,分别进行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电热元件(发热线)进行第6项的弯曲实验。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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