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 单位为:张(套)
说明:a)所抽样品分为抽样数、检验数和备样数。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b)检验用样品带回检验单位。备样封存在受检企业。
c)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2-4。
表2金属家具类检验项目(GB/T 3325-2017)
表3餐桌餐椅检验项目(GB/T 24821-2009)
表4钢制文件柜(QB/T 1097-2010)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325-2017《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 1097-2010《钢制文件柜》
GB/T 10357《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GB/T 24821-2009《餐桌餐椅》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