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听全文
  • 2020-05-05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享到
  • -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汽车内饰材料每批次抽样数量为2套,其中1套作为检验样品,另1套作为备用样品。每套样品的数量应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之一:①能制成标准尺寸(356mm×100mm)的试件5块或以上;②试样总面积不小于0.5平方米。

  驾驶室内没有裸露在表面的材料或部件不在本次抽查范围内;但与外衬板粘接为一体的内部材料或部件,应与外衬板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抽样。密封条、装饰条、音响喇叭罩盖、车内灯以及小内饰件等无法制取标准要求的试件的零件,有下述情况之一,可免予抽样:①单个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 mm的;②单个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的。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燃烧速度

GB8410-2006

GB8410-2006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